男女双方于2006年结婚,2020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双方婚内购买位于上海的系争房屋。系争房屋于2011年登记在双方名下。在购房时,女方父母出资首付款40万元。在离婚诉讼中,男方认为女方父母的出资是对双方的借款,女方则认为是赠与。在离婚判决书中,双方分割了系争房屋,且法院认定该40万元出资为借款,可由债权人另行主张权利。女方曾上诉称该40万元是赠与而非借款,但女方未缴纳上诉费。2021年,女方父亲起诉男女双方偿还40万元借款,要求双方各半负担。对购房款中女方父母出资的40万元,男方在离婚诉讼中已主张为借款,女方则主张为赠与。现该款已由生效判决认定为借款,可认定该出资款已转化为借款,双方形成了借贷法律关系。现男女双方已离婚,女方父亲要求男女双方还款,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女方父亲要求男女双方各半归还双方的夫妻共同债务,与法不悖,可予准许。判决男女双方各返还20万元借款。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该40万元的款项性质。涉案款项发生于家庭成员之间,已婚子女与父母间是否存在真实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以及该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结合借贷合意是否存在、借款发生的时间、借款用途、父母子女经济能力等多项因素予以综合认定。首先,男女双方离婚诉讼生效民事判决及男女双方共同出具的证明,均表明购房时女方父母出资40万元。其次,男方在离婚诉讼庭审中表示涉案款项系对男女双方的借款,该案生效民事判决亦采纳男方的意见将涉案款项认定为借款。女方虽曾就该案提起上诉,但因未缴纳上诉费自动撤回上诉,且在本案审理中当庭表示认可该判决对涉案款项为借款的认定。现男方在本案中否认涉案款项为借款,一则与其在前案中的表述不符,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二则男方亦未对该款项性质给出其他合理解释并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最后,从公平角度,一则因男方在离婚诉讼中主张涉案款项为借款而非女方父母的赠与,故该案对涉案款项未予处理,在财产分割中亦未予以考虑;二则系争房屋已登记在男方名下,男方占有该房屋并享受相关增值利益。
结合上述理由,一审认定涉案款项性质为借款,并无不当。涉案款项于男女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购买系争房屋,一审法院认定涉案款项为夫妻共同债务,并判令由男女双方各半承担,并无不当。在我国,父母常在子女购房时提供帮助。一旦子女发生婚变,父母的出资该不该还、该方子女要不要多分房产,都会成为争议焦点。在各方没有签署借款协议、赠与协议或其他家庭协议的情况下,法院对事实的认定有较大裁量权。而当事人应对自己承认的事实负责。一旦当事人对法院做出了相关出资是借款还是赠与的确认,那么这种确认原则上是不可更改的。在本案中,男方先是在离婚案中称相关40万元购房出资是借款,使离婚财产分割时法院不对此酌情考虑,后又在民间借贷案中“反言”,称自己已承认且已被离婚判决认定的借款实际是赠与,企图借此逃避债务,其行为当然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一审案号:(2021)沪0104民初8202号
二审案号:(2021)沪01民终11926号
来源:家事案例中心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