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贷纠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欠下的共同债务,在债务未清偿前,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全部债务由一方承担。作为债权人可以向另一方追偿吗?该约定是否可以对抗债权人?
案件情况:
被告武某和赵某原系夫妻关系,2021年5月10日,武某向钱某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中载明,借款人武某因生活资金周转原因,向钱某借款9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于2022年5月10日到期归还本金及利息,若逾期未归还本息,借款人需支付借款总额10%的违约金。现已收到出借人钱某出借的90000元。上述借条出具之后不久,2021年12月5日武某与赵某于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婚姻存续期间内的债务由男方一人承担。还款期限届满后,武某、赵某未偿还借款。
钱某起诉法院,认为武某和赵某原系夫妻关系,且借款系用于家庭生活,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主张其二人共同还款本息,并支付违约金9000元。
赵某辩称,其已于武某离婚,双方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婚姻存续期间的所有债务均由男方一人承担,故自己对该笔债务不需承担责任。
法院观点:
案件的争议焦点是赵某是否应当承担共同还债责任?法院认为,武某和钱某的借款关系发生在武某与赵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赵某亦在庭审中承认该笔武某向钱某借款的用途系用于日常生活还贷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本案借款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武某与赵某的离婚协议系双方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钱某。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赵某仍应对该笔债务承担责任,离婚行为及债务分担的约定行为并不改变二人系共同还款的义务主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对离婚协议的对外效力进行了限制,协议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约定仅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其效力不能对抗第三方债权人。根据该条规定可知,首先夫妻共同债务不会因为离婚而改变债务的性质,仍系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其次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债务分担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债权人,且夫妻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可基于离婚协议的约定向另一方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