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因xx公司经营需要以双方共有房屋做抵押,女方向男方书面确认贷款为女方个人行为。
2010年5月,女方向男方出具借款协议,借款40万元(按年利8%计算),经营风险由女方负责,赢利则奖励男方(按年利12%计算)。当日,男方转给女方44万元,女方进行签收。
2015年,双方协议离婚,就抚养和财产都进行了安排。在离婚协议上,女方手书“双方都无债务”,男方手写“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离婚后,双方保持联系。
2019年,男方向女方要求还款。女方认为债务已处理完毕,男方随后起诉。
离婚后双方仍保持联系,但在长达四年多的时间里男方从未向女方提及归还借款的事情,男方关于因为借款协议找不到了所以不向女方催讨借款的陈述,缺乏依据,也与常理不符。
因为正常情况下如男方找不到借款协议会更加急切地想要在离婚协议中对于该笔借款予以确认,或者通过催讨或要求女方另行出具借条的方式对于该笔借款的证据予以固定。但男方的不作为正好印证了双方已经在离婚时对该笔借款和财产一起处理完毕。并且从离婚时男方分得的财产要比女方多,该点也正好印证了双方离婚时考虑财产和债务的整体情况后对财产进行了分割。
男方认为“双方都无债务”是指双方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均无外债,就其该项上诉意见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至于上诉人主张涉案借款未约定归还时间,其可随时主张的上诉意见,因与本案处理结果缺乏关联性,故本院不予采纳。二审维持原判。
二审案号: (2021)沪01民终1169号
作者:李凝未 吉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