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延期交工会导致开发商向业主逾期交房。当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损失的,会反过来向施工人追偿。开发商在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往往会约定逾期交房违约责任。那么当因施工人工期延误,导致开发商承担了逾期交房违约责任,其能否向施工人追偿已向购房者支付的违约金?
案件情况:
1、2011年11月13日,顺利公司和瑞恩公司签订《施工协议》,李某在瑞恩公司委托代理人处签名。协议约定顺利公司承包骏景湾豪庭一期工程,2012年11月20日前完工。
2、2011年11月15日,瑞恩公司与李某签订《瑞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部管理协议书》,约定李某为项目负责人。
3、合同签订后,瑞恩公司、李某进场施工。顺利公司致函瑞恩公司,认为2012年7月以来,工程进度缓慢,2013年6月5日,瑞恩公司和李某出具《承诺书》,保证2013年9月1日前全部完成。
4、2014年1月20日,又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于2014年7月20日前竣工。
5、2014年6月26日就骏景湾豪庭一期项目召开纠纷调处会议,确认终止施工班组李某后续施工,余下未完工程由新施工班组施工。
6、顺利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瑞恩公司、李某赔偿因迟延交房向购房者赔偿损失。
法院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工程是否逾期完工以及李某应否赔付顺利公司因逾期完工而遭受的经济损失。首先,鉴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案涉施工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虽然无效,但在被认定无效之前双方在履约时仍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判断案涉工程是否逾期完工,仍应参照当事人之间对建设工期的约定来认定。顺利公司与瑞恩公司于2014年1月20日签订《补充协议书》对建设工期做了约定,李某与瑞恩公司曾多次向顺利公司承诺的完工时间,均早于2014年1月20日《补充协议书》中约定的完工时间。案涉工程并未能在前述约定期限内完工,李某作为违法借用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一方,其对因案涉工程逾期完工给顺利公司造成的损失与瑞恩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其次,根据案涉建设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案涉工程每月进度工程款由发包方和承包方根据每月工程实际施工量共同确定。无论顺利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是否事实上达到了约定比例,各方当时均对每月工程款支付数额进行了确认。李某关于案涉工程逾期完工是因为顺利公司未及时支付进度款造成的主张,缺乏充分依据。
再次,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李某提出顺利公司在另案诉讼中已经承认是天气因素和市政道路配套工程未完工导致案涉工程逾期完工,因此主张逾期完工属于不可抗力造成,李某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顺利公司仅是笼统的说明,李某亦未能证明市政道路配套工程未完工因素具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特征,其在本案中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的抗辩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因工期延误导致开发商向购房者逾期交房从而承担的违约金损失,开发商能否将向施工人索赔,实务中,大多认为因施工人原因导致工程逾期完工的,开发商因无法按期交房支付买卖合同中的违约金,施工人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对于施工人而言,按期完工是主合同义务之一,否则将构成违约。即开发商在向购房者实际支付后,可以向施工人追偿。但在此需注意的是,若发包人与承包人均对于逾期完工交房均有过错的,则发包人不得向承包人主张全部损失,而应按照过错大小,依据公平原则确定承包人承担的损失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