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对签订双方来说都具备法律约束力,签订合同时首先要明确,你和谁签合同,你签的这个合同有效吗?实践中由于疏忽,出现合同抬头处公司名称与落款签章处不一致,这给双方造成严重困扰,这种情况合同有效吗,到底谁才是主体?
案例导入:
甲公司与乙公司因生意往来达成合作,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货物,乙公司须在收到货物后十五天内付清货款。协议签订后,甲公司如约向乙公司运送了两次货物。而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迟迟没有支付货款,经过甲公司多番催讨不成,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拖欠货款及逾期利息。
审理中发现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中抬头打印的公司名称是丙公司,丙公司系乙公司的总部,乙公司以此辩称合同双方系甲公司与丙公司,案涉货款应由丙公司支付。
法院观点:
本案中《合作协议》的抬头处甲方打印的名称为丙公司,落款处盖的公章为乙公司。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该份合作协议上加盖的公章为被告乙公司,并非丙公司,且甲公司实际供货方也是乙公司,应认定甲公司与乙公司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同有效。
首先当合同抬头处和盖章处公司名称不一致时,并不会直接导致合同无效。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那么合同自签字盖章时便生效了。其次出现上述不一致现象时,一般以盖章公司为合同主体。另外,名字不一致除了工作失误或者套用模板外,还有一种常见的情况是,公司名称变更导致签章不一致,那么这种情况则是以变更后的公司为主体。
郑淑琼
202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