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往往涉及财产分割问题,作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居住的公租房能否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呢?公租房不像普通的商品房,承租人享有仅仅是房屋使用权,而非所有权。那么离婚后,公租房由谁继续居住?
案例导入:
小美和小帅系夫妻关系,生育一女小依。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具备申请公租保障房资格,小美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承租了一套公租房。同时租赁合同中共同申请人载明小帅及女儿小依。后一家三人一直居住在该公租房中。2020年10月,小美与小帅因感情不和,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女儿小依由小美抚养,对于公租房的使用权并未作出约定。二人离婚后,仍共同居住在公租房中,后由于小帅时常酗酒,小美多次要求其搬离无果。
2022年,小美作为承租人申请减少共同承租人小帅,增加其母亲为共同申请人。公租房承租信息变更后小帅仍然不愿搬出该房屋,小美故向法院起诉。
法院观点:
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涉案公租房原系郝美、甄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作为申请人承租。在公租房租赁期间,共同申请人均享有承租权和使用权,双方离婚后,亦均可居住。公租房承租权、使用权作为一项财产性权利,离婚时应作为“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进行分割。现双方因离婚协议未对公租房的租赁权进行约定,由于小美系案涉公租房的承租人,且为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根据照顾未成年子女及妇女原则,确认该套公租房的承租权和居住权归小美。判决小帅搬离案涉公租房。
居民对公租房只享有使用权,故公租房的分割不存在分配产权的问题,离婚纠纷中对公租房的分配法院只会判决归其中一方使用。即在离婚诉讼中应当直接主张公租房的承租权和使用权,而不要主张分割房屋所有权。
法院在判决租赁权归属时,如果夫妻双方均有承租权,基本的判决原则是,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同等条件下照顾妇女、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无过错的一方。
郑淑琼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