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借贷关系普遍存在,人们通常采用打欠条或者出具借条的方式来确认债权债务关系。人们更是当然以为二者没啥区别,但借条和欠条看似一字之差,却大不相同。
案例导入:
小明因公司繁育的小麦种子用小刚公司的包装袋包装,并发到外地导致小麦大面积死亡,造成巨大损失。经公司决定赔偿农户90万元,但当时小明所在公司资金不足,小明不得以向小刚借款25万元,并签订《欠款证明》,载明借用小刚25万元整,小刚委托其妻子小美直接打款给受损农户。出借人:小刚,借款人2020年5月4日,欠款人签名处有小明签字及捺印。
小刚凭借该《欠款证明》,向法院起诉要求小明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小明辩称该《欠款证明》应为欠条,现已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欠款证明》的法律性质及诉讼时效。原告小刚主张《欠款证明》的性质实际为借条,双方并未约定还款日期,原告小刚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小明偿还,诉讼时效的起算应当以原告小刚主张权利之日起算;被告小明则主张该欠款证明的性质为欠条,应从欠款证明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本院认为,从欠款证明出具的时间来看,该证明出具于双方因赔偿他人种子损失而出具,以此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此外,根据被告小明向原告小刚出具的《欠款证明》中载明了“出借人”“借用”等字样,应当认定该“欠款证明”的法律性质为借条,以此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且双方并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小刚可随时向被告小明主张权利。综上,原告小刚要求被告小明支付欠款25万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借条和欠条的法律意义并不相同,借条类似于借款合同,直接证明借贷关系,在法庭中无需对借条形成原因进行举证。而欠条类似于结算凭证,仅表明一种债权债务关系,需向法院对欠款事实的形成进行举证。就证明效力而言,借条的证明力远比欠条强。
其次,二者之间借款人的利益在于诉讼时效的差别。若双方有约定还款期限,那二者的诉讼时效一致,均是从还款期限届满起的次日起三年。区别在于未约定还款期限,依据“借条”主张权利的限制是自借条出具之日起20年内,而“欠条”主张权利的期限是从欠条出具之日起次日起3年。可见在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时,借条更有利于出借方主张权利。故当你借钱给别人时,最好要求对方出具借条。
郑淑琼
202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