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养儿防老,积谷防饥。若父母在孩子年幼时未尽抚养责任,在年老体弱时,却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这种情况下,子女能否拒绝陪父母“到老”呢?
案例导入:
老王与周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两名子女,由于老王常年酗酒且有家暴行为,二人经法院判决离婚,两名子女均由周某抚养长大,老王需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但判决生效后老王一直未支付抚养费,甚至表明自己不支付抚养费所以以后不需要子女支付赡养费。之后两名子女的花销便仅由周某自己承担。
现老王以自己年迈已高,无法照顾自己生活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两名子女支付每月赡养费2000元。两名子女辩称父亲未尽扶养义务,故拒绝赡养。
法院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两名子女误认为父母的抚养是赡养的前提,认为父亲明确放弃子女的赡养义务,自己便可拒绝支付赡养费。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赡养。本案经法官多次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即两名子女每月支付父亲赡养费1000元。
抚养不是赡养的前提,赡养老人是不能附加任何条件的,尽管父母未对子女尽到抚养责任,存在过错,但无论从法律层面或道德层面子女都不能够以此为由拒绝赡养父母。又例如上述案例中,尽管父亲老王年轻时明确放弃子女的赡养义务,但该行为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 子女对老人的赡养不仅局限于物质还应体现在精神上的慰藉,关于赡养费的金额认定,应具体结合被赡养人的身体情况、日常生活水平等进行酌定。
郑淑琼
2024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