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协议约定房子归男方所有,好不容易爱情的火苗复燃,复婚后又协议房子共有,那么这份协议书效力如何?房子到底属于谁的?
案例导入:
江先生与许女士2012年登记结婚,并育有婚生子小江。婚后两年两人购买了一处房产,并登记在江先生一人名下。2017年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决定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案涉房产归江先生所有。
2019年二人复婚,并再次签订协议约定案涉房产归二人共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于双方未及时进行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不过多久二人再次发生矛盾,陷入僵局,再次走向离婚的局面,但此时许女士认为案涉房屋应该系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而江先生则认为案涉房产系自己的个人财产。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
案涉房屋经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为江先生的个人财产,在复婚后对双方来说属于江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复婚并不改变房屋的性质。现双方复婚后签订协议约定案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认定为系江先生对许女士的赠与行为。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江先生和许女士还未进行房屋产权更名登记,且现在江先生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履行赠与承诺,在赠与行为完成前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因此江先生主张该房屋系其个人财产,于法有据,案涉房屋应为江先生个人所有,许女士无权分割。
上述案例中对案涉房屋存在两个行为产生两个不同的法律效力,一个是因离婚导致婚姻关系解除,房屋由夫妻共同财产转为个人财产,这是一个不可逆的行为。另一个是双方复婚后签署协议约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该行为系对房屋产权的特别处分,不涉及对夫妻财产制的选择,本质上属于江先生对许女士就该房屋一半产权份额的赠与。而根据合同篇的相关规定,赠与人可以在权利转移前撤销赠与,故江先生在房屋加上许女士名字前都有权反悔。
离婚使双方婚姻关系终止,而复婚所组成的婚姻关系并不具有法律的延续性,在法律意义上复婚实际是第二次结婚。离婚时双方对财产进行的分割不会因为复婚而发生变化。
所以当遇到类似情况或富含赠与意思的行为时,最好切实履行到实处,例如动产的实际交付,不动产的变更登记;以避免赠与人的撤销风险。
郑淑琼
202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