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越来越多,而法律规定难以囊括生活中多种多样的情形,例如当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厂房承租权,通过转租取得利益,那么对于离婚后至租赁合同期限届满的租金是否也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呢?
案例导入:
小潘在与小彭结婚期间缴纳保证金后,以自己名义向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厂房,并定期缴纳租金。承租后小潘将厂房对外出租以从中赚取租金差价。后2017年小潘与小彭离婚,经法院确认离婚并判决以小潘名义出租的厂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
离婚后,小彭再次提起诉讼,主张厂房在离婚后取得的租金收益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租金收益50%。小潘辩称小彭主张的该部分租金并非产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小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租的厂房租期未届满,尚有收益持续产生,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投资经营产生的延续性收益,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小潘应向小彭支付离婚后租金收益一半。
二审法院认为:厂房的承租、转租行为虽然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除保证金及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的租金外,小潘无需用夫妻共同财产取得厂房的承租权,并且此类承租权实际上系经营管理权,不必然存在孳息或者增值。其主要通过经营管理获得利润,这就需要管理者投入时间、精力等,同时承担加纳税费、维修费及转租风险等。而本案中,在离婚后,小彭并未承担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的租金,更未参与厂房的经营管理,故离婚后的租金收益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后租金收益的性质,一般而言财产产生的收益包括投资收益、孳息和增值三种类型。而对于司法解释中所称的孳息和增值属于自然产生、非投资性、非经营性的收益。本案中,厂房承租权实际上是经营管理权,并不必然存在孳息或增值。而离婚后需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的租金另一方并未承担,且双方已不存在共同经营、管理或由一方经营管理,另一方协同配合之情形,故离婚后转租获取租金收益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郑淑琼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