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随着生育政策的开放和人们思想观念的解放,像未婚生子、同居生子的情况屡见不鲜,而且越来越被社会所接受。我国法律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地位。非婚生子女的身份认定是实践中不可避免的问题,那么当无法进行亲子鉴定的情况下,如何认定非婚生子女与被继承人的关系呢?
案例导入:
被继承人董乙与被告王某系夫妻关系,董乙的父亲于2005年死亡,其目前为被告梁某。董乙共有六个兄弟姐妹,分别为董1,董2,董3,董4,董5,董6。
2017年董乙死亡,其生前留下遗嘱。原告张某向法院主张其是董乙与张乙的非婚生子,同时提交了相关证据:1.张乙住院生育张某预留的电话系董乙的电话。2.住院费用单签的名字是董乙。3.张某的《新生儿卡介苗接种知情同意书》等材料上监护人落款有董乙的签字。4.董乙给张某的红包备注“爸爸董乙”。经鉴定上述签名均为董乙本人亲笔,此外张某与董3确实系叔侄关系。
法院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张某是否与被继承人董乙具有血缘关系,其是否可以继承董乙的遗产。首先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董3与张某之间具有叔侄关系,虽然该鉴定不能排除张某的父亲可能是董乙的其他兄弟,但可以证明董3的兄弟之一是张某的父亲。其次根据张某母亲在医院生育张某时的各种文件上均有董乙的签名,且经鉴定为董乙本人所签,这可以证明在张乙生育张某期间董乙作为新生儿监护人办理各项手续。另,董乙给张某的红包备注“爸爸董乙”也系董乙所签。结合本案所有证据,及被告王某认可张乙与董乙关系密切,认为张乙系董乙的亲生儿子的可能性已达到高度盖然性。因此,认定张某系董乙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董乙的遗产。
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依法享有平等的继承权,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非婚生子女要主张继承权,必须证明其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子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根据这一亲子关系推理原则,可知在缺乏亲子鉴定结论这一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并不意味着亲子关系必然成为无法认定的法律事实,只要结合案件其他证据能够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仍然可以依法推定亲子关系存在。
郑淑琼
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