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是指男女因违反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两性违法结合,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实际上无效婚姻只属于同居关系,那么当出现婚姻无效情形时,值得争议和探讨的便是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问题。
案例导入:
程男与李女于1988年登记结婚,婚后二人育有一女。2000年程男又与张女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子。
1999年程男在与张女登记结婚之前购买一套房屋,并于2012年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同年二人共同出资购买一辆奔驰轿车。2015年程男死亡,同年北京某法院判决程男与张女2000年登记的婚姻无效。
2016年张女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上述房屋为二人共同共有,并主张奔驰轿车归张女所有。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张女主张房屋系其在与程男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买所得,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张女提交的发票仅能证明其居住在案涉房屋,无法直接证明案涉房屋系其与程男共同出资,且居住使用并不改变房屋的权属,故法院判决奔驰车归张女所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因双方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双方在同居期间未对财产进行约定,故依法确认双方在同居期间取得的案涉房屋为双方共同共有,并在考虑房屋购买时间、购房出资、房屋居住使用情况及房屋维护情况以及张女不具有主观过错的情况,酌定张女就案涉房屋享有50%的份额。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一般情况下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婚姻,双方同居期间取得财产,除有证据证明是一方单独所有外,按共同共有处理。因为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双方不存在配偶的身份关系,不能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而应由各方提供证据证明案涉财产系个人财产,否则按照共同共有处理。
郑淑琼
202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