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了离婚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由此可见,现行法律并未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探望权。那么当父母一方过世,隔代是否享有探望的权利?
案例导入:
沙某某系丁某某的母亲,其独生子丁某某与袁某某于2015年结婚,2017年生育双胞胎儿子丁甲、丁乙。同年10月,丁某某因病去世。丁某某去世后,两个儿子丁甲、丁乙一直跟随袁某某生活。沙某某作为祖母多次联系袁某某希望可以看望两个孩子,但均被袁某某拒绝。
无奈之下,沙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每月1号、20号探望两个孙子,每次2小时。
法院观点:
沙某某系丁甲、丁乙的祖母,对两个孩子的探望属于隔代探望。虽然我国法律并未对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是否享有隔代探望权作出明确规定,但探望权系与人身关系密切相关的权利,通常基于血缘关系产生;孩子的父、母一方去世的,祖父母与孙子女的近亲属关系不因父或母去世而消灭。祖父母隔代探望属于父母子女关系的延伸,符合我国传统家庭伦理观念,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公序良俗。隔代探望除满足成年亲属对未成年人的情感需求外,也是未成年人获得更多亲属关爱的一种途径。特别是在本案沙某某的独生子丁某某已经去世的情况下,丁甲、丁乙不仅是丁某某和袁某某的孩子,亦系沙某某的孙子,沙某某通过探望孙子,获得精神慰藉,延续祖孙亲情,也会给两个孩子多一份关爱,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袁某某应予配合。同时,隔代探望应当在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和身心健康,不影响未成年人及其母亲袁某某正常生活的前提下进行,探望前应当做好沟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享有探望权的主体仅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虽然祖父母、外祖父母不是法律规定的探望权行使主体,但是亦无禁止性规定。在孩子父母一方去世情形下,法院往往会基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符合公序良俗原则及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综合考量,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有权探望作出合理的判决。
郑淑琼
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