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涉外婚姻的增多,与之相关的离婚问题也越来越常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我国公民在国外离婚,并不当然代表国内婚姻关系的解除。那么往往面临一个问题:双方已经在国外离婚,那么能否在中国国内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案例导入:
张某、森某于2013年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4年4月在中国登记结婚,森某系再婚,其婚前育有一名子女。张某与森某结婚后又生育一名男孩森小某。现在与森某在日本共同生活;2017年7月12日,双方因感情不和经日本京都家庭法院判决离婚。张某自2017年离婚后便回国定居,森某则留在日本,2020年张某向沈阳中院起诉请求承认日本国京都家庭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后由于相关手续遗失,该诉求被法院驳回。
2021年张某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决张某与森某离婚。
法院观点:
我国法律已明确将夫妻感情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基本标准。因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的基础,离婚争议的产生,归根结底可以归结到感情的变化。如果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已经名存实亡,就应当依法予以解除。而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较短的时间即登记结婚,婚前缺乏了解,缺少感情基础,且被告系再婚,婚后仅四年原告与被告因感情不和经日本京都家庭法院调解离婚,未建立起夫妻感情,感情确已达到破裂程度,依法应准予离婚,原告向本院起诉与被告离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我国公民在国外离婚后,其离婚行为并不当然在国内产生效力。那么想在国内“恢复单身”,有两种方式:一是向国内法院申请承认国外的离婚判决;二是向国内法院起诉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1条:“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可见,对于已经拿到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内容(但仅限于确认婚姻关系解除,不包含抚养、财产分割等)。
当事人也可以不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而直接向国内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根据我国《民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无论当事人是否已经拿到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都可以直接向国内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相较于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而言,直接起诉离婚的诉讼周期较为漫长。
郑淑琼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