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一别两宽,但若是在离婚后发现另一方曾经存在婚内出轨的事实,原配偶对此深感愤怒亦大为受伤,能否通过法律途径追讨离婚损害赔偿呢?
案例导入:
胡某、刘某于2011年6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刘甲。后双方于2019年10月18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关于子女扶养,女孩刘甲离婚后由女方胡某抚养……关于财产分割,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个人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
2019年10月21日刘某与他人再婚,于2020年4月13日生育一子刘乙。
胡某主张双方离婚原因是刘某婚内出轨,但是当时并不知道刘某与他人怀孕的事情,直至2022年年初其才知晓刘某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致使他人怀孕的事情,因此其主张20万元的损害赔偿金。并认为刘某在分割夫妻财产时隐瞒了上述情况,应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请求法院判令汽车归胡某所有。刘某辩称胡某应该是在2022年年初知晓刘某再婚生子的具体情形的,但本案中双方于2019年协议离婚,应适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胡某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已超过了一年的期限。
法院观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刘某应否向胡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胡某认为刘某存在婚内出轨并与他人生子的行为具有延续性,从维护民事主体权益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角度出发,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支持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诉求;刘某认为双方在民法典实施前离婚,应当适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处理,胡某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已经超过协议离婚后一年期限,不应予以支持。
刘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民法典规定的“其他重大过错”,胡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通过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得到相应补偿和救济。虽然胡某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且离婚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但在离婚协议中其并未明确放弃该项主张,本案适用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一审法院仅以该请求超过协议离婚一年为由予以驳回,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法律赋予婚姻中无过错方在离婚时的一种救济。《民法典》在婚姻法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需求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作为可以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条款,将一些确实给对方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形纳入到损害赔偿范围中,如通奸、嫖娼等过错行为。需要注意的是离婚损害赔偿义务主体只能是自己的合法配偶即过错方,不能向“第三者”索赔。
民法典施行后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应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原配偶有重大过错行为之日起计算。上述案件的关键在于无过错方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时间能否适用民法典规定,不受协议离婚后一年内的限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故认定上述案件应适用三年诉讼时效的规定。
郑淑琼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