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共同购买的房产在出售后按比例分割价款,后双方就房屋出售价格未能达成一致,一方一再拒绝配合处置,另一方该如何打破当下的“僵局”?
案例导入:
王女士和张先生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杭州市滨江区某房屋挂牌出售,男方应配合女方办理房屋出售、过户、腾空等手续。房屋转让所得款按女方占80%,男方占百分20%比例进行分配。
二人协议离婚后,王女士不断寻找买家,但均一再被张先生以售价过低为由拒绝出卖。久而久之房屋迟迟未卖出,王女士因抚养两个子女以及房贷等生活艰苦,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案涉房屋。
法院观点:
本案中,王女士和张先生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后出卖房屋,就房屋转让所得款按男方20%、女方80%的比例分配,该房屋分割协议条款合法有效。协议订立后,双方自通过中介机构挂牌等方式出卖该房屋,并配合买受人办理签约及过户等手续,现由于双方就房屋出售价格不能达成一致,故双方约定的分割协议事实上已无法履行,且即使双方就房屋出售价格达成一致,张先生还需配合买家办理出售、过户手续,而该等义务也不适合强制执行。在这种情况下,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分割价款”的约定无法履行,并导致作为房屋共有人的王女士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因此,人民法院可根据王女士的请求依法终止双方房屋分割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进行裁判分割。
夫妻财产分割有两种途径,即协议分割和裁判分割,二者区别在于物权变动生效节点的不同。协议分割本质上类似债权约定,双方不动产在登记时发生物权变动效力,动产在交付后发生物权变动效力。而裁判分割则是法院判决生效时发生物权变动效力。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上述案例中王女士和张先生虽订立协议约定房屋分割价款,但由于对出售价格无法达成一致,致使协议无法履行,故法院可依据一方请求依法终止双方关于房屋分割协议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进行裁判分割。
郑淑琼
202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