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婚育观念的变化,结合现如今亲子鉴定技术的广泛应用及超高准确率,关于亲子关系的确认及否认的诉讼也有所增加,当父母一方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但未提供必要证据的,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人民法院是否可以直接认定否定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案例导入: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于2015年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二人婚后一直没有生育孩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018年刘某某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并生育一子。婚生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和户籍证明均登记张某系小孩的父亲,且该小孩曾在张某家中生活,由张某父亲照顾抚养,并就读幼儿园。2021年1月刘某某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自2021年11月22日起该小孩在刘某某处抚养。
后刘某某以张某不让其见小孩为由,向法院诉请确认小孩与张某不具有血缘关系并将小孩的监护权判给刘某某所有。同时向法院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小孩与案外人肖某有血缘关系。
法院观点:
亲子关系的确认和否认,对于子女而言,不仅涉及一系列权利义务的产生、消灭,更涉及亲子身份关系的安定、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有重大影响。本案纠纷发生在刘某某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某某以双方感情破裂,张某照顾不好小孩,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为由提起本案诉讼,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张某存在虐待小孩及不利小孩健康成长的行为,且小孩现在在刘某某处抚养,也不存在剥夺刘某某抚养小孩权利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刘某某虽然提供了亲子鉴定意见书,但该鉴定书真实性无法确认,且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其不具备提供了必要证据这一推定前提。本案不能以张某不同意做亲子鉴定就当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孕育的子女,推定丈夫为该子女的父亲,是亲子关系认定的基本原则,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可以看出,法院否认的前提是一方已提供“必要证据”进行证明,而另一方未提出“相反证据”又阻碍证明行为的发生,两方缺一不可。上述案例中刘某某为了争取孩子抚养权,以无法证明真实性的单方亲子鉴定报告请求否认子女与对方的亲子关系,显然不构成“提供必要证据”。故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郑淑琼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