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破裂签订离婚协议是常有的事,协议就孩子抚养问题,家庭财产,家庭债务进行分割。而房屋作为固有资产,往往会约定由一方所有,并向另一方支付补偿款的方式进行分割。下面这一案例亦是如此约定,房屋归女方所有,并由女方支付男方补偿款,但却没成想竟因此埋下大坑。女方不仅需承担案涉房屋剩余贷款亦是需要按照约定支付补偿款。
案例导入:
周某与孙某于2016年3月25日登记结婚,于2022年10月24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坐落于某地的905室房屋归女方孙某所有,女方给男方相应补偿款75万元,男方应该自离婚登记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办理过户登记,过户登记后女方应于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补偿款。
上述案涉房屋登记在周某名下,2016年周某与招商银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贷款94万元用于购买上述房屋,贷款期限15年。后周某起诉要求孙某偿还垫付的房屋贷款并按照约定支付房屋补偿款75万元。
法院观点:
本案争议焦点是涉案房屋贷款由谁偿还及周某要求孙某支付补偿款的条件是否成就。对此法院认为,双方《离婚协议书》虽未对涉案房屋剩余贷款偿还问题进行明确约定,但约定了周某应自离婚登记起十日内配合办理过户登记,在夫妻双方都对案涉房屋情况知晓的情况下,可以据此推定周某不负有其他支付房屋解除抵押费用的义务,在房屋过户后,也不再负有还款义务。另外,根据周某和孙某的微信聊天记录,《离婚协议书》签订后,双方就涉案房屋过户一直在沟通,孙某以无法提供款项解除抵押为由一直未积极配合房屋过户。从双方的聊天中,也可以看出剩余房屋贷款由孙某进行偿还。孙某辩称房屋尚未过户,其给付补偿款的条件尚未成就,但涉案房屋未过户不是周某原因所致,系其未积极配合所致,故对其该项意见,法院亦不予采信,其应按照约定时间给付周某补偿款。
离婚时夫妻共有的房屋贷款未还清时,最好在离婚协议中明确贷款的偿还主体,并且就房屋过户面临的贷款问题进行考虑与安排。例如上述案例中,房屋约定归女方所有,但房贷的扣款主体却是男方,如果离婚协议中没有约定女方无法偿还房屋贷款的相关违约责任,也没有约定代为偿还的责任,这种情况男方很大可能需要垫付贷款,面临征信问题以及银行诉讼的风险。故在离婚无法避免的状态下,最好能够咨询专业离婚律师,拟好离婚协议,从而规避像上述案例既要还贷款又要支付补偿款又无法立即过户等协议约定不清导致的风险。
郑淑琼
202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