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因夫妻双方共同侵权产生的侵权之债,当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但因夫妻一方故意或者过失侵权产生的侵权之债,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存在不同观点。因交通事故侵权具有较强的人身性和意外性,这类侵权行为多为违反相关交通法规、未谨慎驾驶,导致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失,从而产生相应的赔偿责任,形成侵权之债,认定该类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主要从驾驶行为本身是否给夫妻双方带来利益,是否有益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文章通过几个案例针对夫妻一方因为交通事故致人受伤或死亡,从而产生大量的赔偿金额,这笔钱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进行讨论。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侵权形成的债务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从侵权行为的利益指向出发。如果交通事故发生时驾驶行为系为双方共同利益、因家庭劳动等家事活动产生的,那么由此产生的侵权之债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2022)新民申1010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段林虹应当对杜启之的侵权之债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侵权行为之债另一方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认定,应当从侵权行为的利益指向出发。本案所涉肇事车辆为段林虹与杜启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交通事故发生时,该车辆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为夫妻双方家庭生活所使用,两人共同管理,共同享有使用利益。事发时杜启之的驾车行为属于为夫妻二人共同利益而实施的行为,因此产生的侵权之债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北京一中院在(2020)京01民终3001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蔡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交通事故形成的侵权之债,虽不是蔡某与史某的共同意思表示,双方也没有实际分享该债务带来的利益,但从该债务的产生基础和目的来看,该侵权行为系发生在蔡某上班途中,蔡某的上班行为属于家庭劳动及生产生活的一部分,其上班所得的工资收益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组成部分,归家庭使用,蔡某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的基础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谋取利益,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故蔡某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对案外人的赔偿应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负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0)鲁民申9663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邸某作为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对于交通事故损害的发生虽无过错,但因该车辆系徐某、邸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徐某驾驶车辆接子女回家是与夫妻共同生活相关的行为,由此产生的侵权之债,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审法院判令徐某、邸某共同赔偿相应损失,亦无不当。”
对于因交通事故形成的侵权之债到底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虽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笔者认为认定交通事故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关键点就在于审查以下两个层面:一是产生侵权之债的基础性活动属于利益家庭活动;二是产生侵权之债的基础性活动不属于利益家庭活动,但收益归家庭享有,家庭在受益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比如上下班期间、开出租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这一债务即是属于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郑淑琼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