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是对死者亲属精神上的一种抚慰和经济上的一种补偿,并非死者的遗产,不能用于继承,也不是赔命钱。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要求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案例导入:
原告姜某某1系王某某的母亲,二被告周某某、王某1系王某某的妻子、儿子。2023年5月7日王某某在莱州市××镇秦宇洗沙场车间内因被任某某驾驶的铲车碾压导致身亡。
2023年6月9日,本案原、被告三人作为共同原告向法院提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民事诉讼,8月17日王某某与案外人赵某某、张某某达成刑事赔偿谅解协议书,协议约定由赵某某、张某某各自赔偿王某某五十万元,共计一百万元。后任某某与本案的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任某某一次赔偿原、被告5万元,原、被告不再追究任某某任何责任。即因王某某死亡,共赔偿姜某某1、周某某、王某1105万元,包含原告的被扶养人生活费47591元。
2023年8月王某1收取赔偿款后,原被告就赔偿款分割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以共有物分割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观点:
死亡赔偿金系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和丧失的补偿,在性质上是基于特定身份而产生的一种财产权,不属于死者遗产,也不属于死者与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属于死者近亲属的共有财产。本案原告姜某某1作为死者王某某的母亲,被告周某某和王某某分别作为死者王某某的配偶、儿子,均享有分得涉案死亡赔偿款的权利。
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现行法律无明确具体的规定,应按照相关国家政策,并参照继承法有关遗产继承和分割的原则进行处理,以主要照顾、优抚、救济死者生前需要扶养的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兼顾其他亲属为原则进行分割,本案中,被告周某某系死者配偶,考虑其与死者的亲密程度,在案涉剩余死亡赔偿款分配上应予以适当多分,其次原告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需要赡养照顾,亦应酌情给予相应的照顾。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赔偿金的形成及实际取得均发生在死者死亡之后,它是由相关责任人给予受害者近亲属的一种补偿,并非是对死者自身的赔偿,也不是死者的遗产。
同理,死亡赔偿金也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取得的相应合法财产。因受害者死亡时夫妻关系便已终结,而死亡赔偿金是加害者在受害者死亡之后对近亲属的补偿,故受害者配偶无权主张系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取得一般份额。
此外,对于死亡赔偿金享有请求权的主体是死者近亲属,对于这部分金额的分配应由死者近亲属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一般按照赔偿权利人与死者生活和经济依赖关系的紧密程度进行分配。
郑淑琼
2024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