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特别是在房价高涨的背景下,成年子女往往难以承担买房的经济压力,父母在其购房时给予资助亦是司空见惯。但由此产生的各类纠纷更是出其不意。由于子女关系不和、子女离婚时父母为保全自己的出资等原因经常会出现父母请求返还出资的情形。那么对于父母出资购房的性质到底是借贷还是赠与呢?
案例导入:
2017年11月11日梁某与王某登记结婚。陈某系梁某的母亲。二人婚后欲购买位于福建省武夷山市某房产。2017年11月15日至27日,陈某通过兴业银行陆续向梁某转账共计五十万元,梁某及王某均认可该款项系用于购买案涉房产。2017年12月5日,梁某向陈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本人与王某为购买武夷山市某房产向陈某借款五十万元,用于支付首付款。”
经查,案涉房产系梁某与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登记在二人名下,陈某认为该笔款项系借款,属于梁某与王某夫妻共同财产,故要求二人还款。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焦点系陈某支付的五十万元属于对梁某、王某的赠与还是出借给梁某的借款。陈某与梁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由陈某提交的《借条》、转账凭证为在案凭证,足以认定。关于王某抗辩称案涉《借条》系虚构的,案涉50万元系陈某对梁某、王某的赠与,因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陈某曾作出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故对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债务应当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故陈某要求梁某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的主张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该法条规定表明对赠与事实的认定需要达到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虽本案诉争款项的借条系梁某一人出具,没有王某萍的签名,但各方当事人均认可涉案款项系用于梁某、王某婚后购买房产,可以认定陈某对借贷关系成立的举证证明责任已完成。王某否认上述借条或主张涉案款项系赠与,则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且赠与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达到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但从一审至二审期间,王某对于其主张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如赠与合同或协议予以证明,则其主张赠与的事实缺乏证据予以证明。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此规定前提是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行为,应尊重父母子女之间对出资行为的约定。只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才认定为赠与。本案中,陈某主张出资为借款,而王某则主张系赠与,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二人均应对各自所主张的事实进行举证。陈某通过出具借条及转账凭证已对其主张借贷事实完成举证责任,而王某未提供相任何证据证明该出资款陈某系赠与的意思表示。
故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除非明确约定赠与的情况下,认定为父母以帮助为目的对子女的临时资助,认定为借贷关系,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郑淑琼
202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