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外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其配偶针对该债务存在多次还款行为的,因还款行为与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无必然联系,在无其他证据加以佐证的情况下,仅以还款行为不能认定相关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导入:
王小云与赵小贤系夫妻关系。戴某诉王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0102民初34763号民事判决,判决王小云返还戴某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截至2021年9月23日的利息321950.43元,共计621950.43元。后王小云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作出(2021)京02民终162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因王小云未履行还款义务,戴某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戴某认为,上述借款发生在赵小贤与王小云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王小云借款目的用于周转夫妻共同经营的生意,部分借款本息亦曾由赵小贤通过转账偿还。因此戴某认为此笔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赵小贤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戴某向法庭出具的借条中,仅有王小云一人签名。戴某诉称王小云以生意周转为由向其借款,且认为王小云的借款是用于其与赵小贤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戴某以部分借款是打入赵小贤的账户,赵小贤有数次给戴某的还款记录作为本案证据,用以证明上述借款用于赵小贤与王小云的夫妻共同经营的事业。一审法院认为证据不足,因赵小贤的还款行为与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无必然联系,在戴某尚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无法支持戴某要求赵小贤共同偿还借款的诉讼主张。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戴某主张其向王小云提供案涉借款后,主要由赵小贤进行还款,属于事后追认,故此案涉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各方均认可王小云向戴某借款系用于经营,而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赵小贤曾明确认可其与王小云系共同举债,或明确表示愿意共同偿还案涉借款,亦无法证明案涉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仅凭赵小贤的数次还款行为,不足以认定案涉借款系王小云、赵小贤的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容易存在一个误区,即认为只要借款发生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根据法律规定及司法裁判可以看出,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往往需要审查是否具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上述案例中,出借人提供银行流水证明借款人配偶曾以个人账户向其还款,该还款行为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事后追认,也与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无必然联系,故在无其他证据加以佐证的情况下,仅以配偶存在数次还款行为并不能证明案涉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郑淑琼
202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