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父母离婚后,孩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一定能无条件获得人民法院支持吗?
案例导入:
李某(男)与张某(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育有二子。2018年4月,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协议约定,长子李某1六岁、次子李某2一岁,均归母亲张某直接抚养,父亲李某无需支付抚养费,享有探望的权利。
2022年6月,李某接走李某1探望,此后,李某1一直随李某共同生活,对此,李某主张系李某1不愿意回张某处生活。2023年1月,李某以李某1希望跟其共同生活,且其具备抚养能力为由将张某诉至法院,请求由其直接抚养李某1。
法院观点:
北京三中院经审理认为,综合双方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法院能否依据李某1表示愿随李某共同生活的意愿变更李某1抚养关系。
2022年6月,李某接走李某1探望,自此,李某1一直随李某共同生活,至于其原因,李某辩称系李某1本人不愿回张某处生活,但其并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根据证据规则,对其该项主张,法院不予采信。对于李某此项违反离婚协议约定、有悖诚信的行为,法院予以否定性评价。李某的行为强行分离和阻断了李某1与母亲正常的生活联络和情感交流,致李某1长期无法与母亲亲近。时至法院及社会观护机构征询李某1意愿,张某已有近一年的时间没有见到李某1,故法院难以判断李某1表达意愿时对母亲的认知是否正常、充分,李某1的意愿不足以成为认定抚养关系是否变更的唯一依据。
据社会观护报告中李某1对于父亲和母亲的对比,结合其心理感受,张某虽需要在进一步了解李某1需求的基础上适当调整陪伴方式,同时注重平衡对两个儿子的爱,但法院无法据此认定张某存在不利于李某1健康成长的行为。李某1在对比父亲和母亲过程中谈到的母亲相对严格要求其学习、限制其吃零食、不许其喝含糖饮料,均有利于李某1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和健康的饮食习惯,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李某1虽表达了喜欢随父亲共同生活的意愿,但据其所述原因,法院认为不符合其最大利益。
综合上述李某1更喜欢随父亲共同生活意愿的形成背景及原因,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对于李某要求变更李某1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福州律师郑淑琼评析:
对于已满八周岁有一定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的未成年人,法院在抚养关系抉择上会依据司法解释征询其意愿,但不等于无条件采纳。未成年人子女认知能力尚未成熟,在做抉择时仍会受其他外来因素影响,做出的选择反而不符合其最佳利益。因此,法院在审查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观护报告时,会考量其选择形成的因果、父母双方实际情况等综合判断,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进行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