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归属原告,倾注心血抚养后才发现所育子女并非自身亲生,被告在明知事实情况下却隐瞒实情,原告能否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案例导入:
黄先生与王女士系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女士生育一女小红。2020年,二人感情破裂离婚,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小红由黄先生抚养,王女士每月付抚养费直至女儿成年。
小红成长过程中,黄先生发现其相貌、性格都与自己不甚相像,遂委托机构进行亲子关系鉴定,结果显示:排除黄先生为小红的生物学父亲,王女士对检验结果的真实性表示认可。黄先生遂诉至法院,要求前妻王女士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
法院观点:
王女士婚恋期间与他人发生关系,对于怀孕生育子女非黄先生所亲生的风险应有一定预知,不但违背善良风俗,而且客观上产生了孩子非黄先生亲生的事实,其对此有过错,侵害了黄先生亲权、人格尊严等人身、财产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关于黄先生主黄的经济损失,法院综合考虑黄先生抚养孩子情况、双方工作情况及收入水平、孩子生活及学习情况等因素,并参照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的标准,酌定王女士赔偿黄先生经济损失30万元。黄先生得知所抚养的女儿并非自己亲生时,精神、身心遭受打击,法院综合考虑王女士的过错程度、经济能力、本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王女士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7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王女士赔偿黄先生经济损失30万元及精神抚慰金7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本案中,被告在知晓孩子并非原告亲生的情况下,故意不透露真相,导致原告误以为孩子是自己的并承担了抚养责任,投入了大量的情感和资源。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性抚养侵权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人格尊严等基本人权,给原告带来了经济和精神上的双重伤害。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郑淑琼
202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