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实践中,非直接借款方往往不会通过明示的方式直接表达借款意思,往往出现非借款方不签署“借款人”,或者是签署借条时在场但不签字等情形,那么能否直接将非直接借款人的沉默行为视为对借款事实的追认呢?
案例导入:
张男与王女于2013年5月结婚,2019年10月离婚。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育有一子小张,刘某系小张的课外辅导老师。
2019年2月,张男向刘某出具两张借条,共借款80万元,并约定了借款利息。后张男逾期偿还借款,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张男和王女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王女主张该笔债务系张男个人债务,与其无关。
根据刘某提供的证据显示,刘某与张男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多次出现打款、付息的确认信息,更是出现明确确定借款事实的言语。在刘某与王女的聊天记录中,多为关于小张教育问题的沟通,其中刘某曾向王女提及张某借款一事,王女仅以不用担心模糊回答。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张男向刘某借款时与王女仍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刘某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王女知晓借款事实。王女主张张男的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和夫妻共同经营,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故案涉债务应属于张男与王女共同债务,由二人共同偿还。
二审法院:案涉借条虽形成与张男与王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案涉借条系张男个人所欠,案涉借款亦是打入其个人账户,且借款金额较大,已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故刘某应就案涉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承担举证责任。在刘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对借款事实言语不祥且指向不明,同时亦无法与刘某、张男之间的借款发生时间完全对应,未显示王女对借款事实予以追认,作为债权人的刘某对案涉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提供的证据不充分,故刘某主张王女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依据不足。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中,配偶一方即非直接借款人是否应当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在民间借贷中,若要认定非直接借款人的沉默行为是对借款行为的追认,主要在于非直接借款人沉默性质的认定,即判断非直接借款人是否知晓“债务存在和具体数额”或者至少要求知晓“举债事实”。
本案中,张男出具的借条系个人所签,且案涉金额已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按照规定,应当由刘某举证证明案涉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实践中若债务人有配偶,债权人最好要求双方在文书上签字以确定夫妻共同意思,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明确非直接借款人一方对债务共同偿还的意思表示。
郑淑琼
202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