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该条规定旨在保护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生存权利,平衡弱势群体权益保护和被继承人遗嘱自由。
案例导入:
王某与黄某原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王小某,后二人离婚,王某2011年与林某再婚。王小某自2006即患有肾病并于2016年开始透析治疗,2020年出现脑出血。王某2021年6月订立自书遗嘱一份,载明:“我所有的房产及家里的一切财产,待我百年后,由妻子林某一人继承,产权归林某一人所有。”
2021年11月,王某去世。林某诉至法院,要求按照遗嘱内容继承案涉房屋。诉讼中,王小某辩称其身患重病,丧失劳动能力,亦无生活来源,王某虽留有遗嘱,但该遗嘱未按照法律规定为其留有必要份额,故该遗嘱部分无效,其有权继承案涉房屋的部分份额。
法院观点:
王某在自书遗嘱中指定林某为唯一继承人虽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因王小某作为王某的法定继承人身患肾病多年,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故应为其保留必要份额。结合案涉房屋价值和双方实际生活情况,酌定由林某给付王小某房屋折价款。遂判决:案涉房屋由林某继承,林某给付王小某相应房屋折价款。
遗嘱人在处理遗产时,应当为该类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该种处理遗产的行为遵循的是民法典继承编中的“必留份制度”。“缺乏劳动能力”和“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员类型一般包括胎儿和未成年子女、年老且没有收入,没有其他人赡养的老人,以及如本案继承人一样身体残疾不能劳动,没有其他收入的成年继承人。本案法院裁判通过房屋折价补偿的方式,既保障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权益,又尊重了被继承人遗嘱中财产由指定继承人继承的遗愿,实现了保护弱势群体权益和尊重遗嘱自由的有效平衡。
郑淑琼
202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