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彩礼给付的特定目的,一般情况下,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另一种情况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较长时间且已育有子女的,也会因已形成完整稳定的家庭共同体,彩礼的给付目的已实现而被判决彩礼不予返还。可以看出实践中不论是已办理结婚登记还是未办理的情况,在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时,共同生活时间均是重要的考量因素。本案中,双方已登记结婚, 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无子女,法院考虑双方婚姻关系未稳定,判决女方返还60%彩礼。
案例引入:
李霖与王梅于2023年1月经媒人介绍相识后,于2月2日登记结婚。王梅父母接收了李霖给付的99900元彩礼,该彩礼未被用于添置嫁妆、摆酒席等消费。双方婚后未育有子女,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并于2023年6月开始分居。双方一致认可夫妻感情已破裂。同年9月,李霖向法院起诉离婚的同时另行起诉要求王梅及其父母返还上述彩礼及逾期利息。离婚诉讼判决准予李霖与王梅离婚。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李霖与王梅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时间短、未孕育子女,王梅拒绝与李霖继续共同生活。李霖主张为结婚支付彩礼和购车、婚宴等花费导致负债165000元,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王梅也认可李霖购车款是借的。从善良风俗及公平原则出发,酌定判决王梅及其父母向李霖返还彩礼的60%即59940元。
二审法院认为,首先,李霖给付的彩礼数额已超出当地农村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数倍且高于当地平均彩礼给付数额,可认定李霖给付的彩礼属数额过高。其次,根据王梅等三人的自认,案涉彩礼未被充分用于婚事消费,缺乏缔结婚姻的象征性意义。再次,王梅和李霖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未育有子女,双方未形成稳定的婚姻关系;王梅在双方争吵后主动出走至今,未寻求合理方式解决矛盾而造成双方分居局面,本身存在一定过错。据此,一审法院酌定王梅等三人需返还60%彩礼并无明显不当,故二审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本案中,一二审法院综合考虑男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经济背景及彩礼使用情况等因素,依法认定案涉彩礼数额过高应予返还,并确定返还比例。给付彩礼的性质一般认为属于附条件赠与,即以最终结婚为条件,如果条件不成就,则赠与行为可以撤销。即如果双方未能最终结婚或婚后未共同生活,女方有义返还已收取的彩礼。
郑淑琼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