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务劳动,在社会经济运行中有时被视为一种存在感低且基本没有薪酬的劳动方式,但家务劳动所创造的经济价值却是不容忽视的,那么全职太太在离婚时可以要求“工资”吗,本文引用一则案例来讨论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条件以及补偿数额的确定规则。
案例导入:
贾某与吴某于2015年4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5年6月10日生育一子贾小小。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自2018年开始产生矛盾,并于2018年7月开始分居。2018年11月开始贾小小跟随吴某居住生活。贾某曾于2019年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撤回起诉,2020年贾某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本次诉讼中,吴某主张离婚经济补偿,贾某亦称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吴某对孩子照顾及家庭事宜等方面付出较多。
法院观点:
本案中,贾某多次起诉离婚,且双方现分居已满两年,虽吴某不同意离婚,但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对于贾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对于离婚经济补偿,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对于吴某要求的补偿款20万元,因吴某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子女抚育等方面负担了较多义务,适用民法典更有利于保护吴某的合法权益,故现吴某要求贾某给予补偿,理由正当;对于补偿的数额,本院综合考虑双方结婚的时间、双方所述的生活情况等予以酌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该条规定了家务的三种情形,但适用离婚经济补偿的家务劳动并不局限于上述三种情形,一切为了维持家庭基本生活,包括物质和精神生活的劳动都应当属于该条所规定的家务劳动的范畴。
实践中对于离婚经济补偿的数额确定并没有具体的公式或者标准,通常参考以下因素:包括家务劳动时间、家务劳动的效益、负担较多义务一方的信赖利益以及家庭收入情况等等。
郑淑琼
2025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