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有不少夫妻为了规避某些法律责任或经济风险而“假离婚”,从而签订的离婚财产分割条款也为共同虚假意思表示。但我国并没有“假离婚”的法律概念,一旦婚姻关系依法解除,在法律上即生效。那么因假离婚而签订的财产分割条款,是否能因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主张无效?
案例导入:
2007年12月28日,高某与马某登记结婚。2013年6月19日生育一子马某1。2016年12月7日,高某与马某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在北京市西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离婚。该《离婚协议书》载明双方感情原因自愿协议离婚,并对于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达成一致意见。2016年12月7日,马某与高某签订《离婚补充协议》,载明本次离婚不是双方的真实目的,故双方本次离婚备案于民政局的离婚协议以及双方本次离婚期间及复婚后的实际财产划分均不是双方财产分割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于双方离婚后一个月内复婚等。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观点:第一,我国的婚姻制度实行婚姻自由原则。双方于2016年12月7日签订的《离婚补充协议》约定双方离婚不是双方真实目的,且约定双方离婚后必须复婚,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所以《离婚补充协议》应认定无效。双方同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因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应认定无效。但双方已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与《离婚补充协议》的无效不影响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因此双方于2016年12月7日已经解除婚姻关系。
二审法院观点:本案中,高某、马某签署《离婚协议书》并据此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但同日签署的《离婚补充协议》第二条中明确约定“双方所签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条款均不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第三条载明“离婚不是双方的真实目的”、第五条亦载明“本协议的效力高于离婚协议”。依据前述事实可知,《离婚协议书》并非高某、马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其二人的真实意思系通谋虚假离婚。故,因高某与马某系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署《离婚协议书》,对其虚假意思表示法律不应予以保护,前述协议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应属无效。
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其中第二条明确法律上不存在“假离婚”的概念,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司法实践中该观点已成为共识。但财产分割条款是否能因不是真实意思而主张无效,法院裁判仍存在争议。部分法院认为,双方达成的离婚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若因订约双方合意虚假行为而产生,则并非对实际离婚后财产分割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该部分约定应属无效。本案中法院即为该种观点。
原征求意见稿曾规定“一方有证据证明双方意思表示虚假,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及债务处理条款无效,并主张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明确对于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及债务的处理条款可依据“双方意思表示虚假”撤销。但该条款最终未写入正式稿。正式条款对之后法院的审理思路会产生何种影响,仍需再看后续案例。
郑淑琼
202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