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性质认定是司法实践中的常见争议焦点,常常一方主张大额转账系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另一方则辩称为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或共同消费,此类纠纷往往因缺乏明确约定而难以裁判。本案中,男方主张部分在恋爱期间收取的15万余元属不当得利要求返还,两审法院对此作出截然相反的判决。
案例导入:
双方原系情侣关系,恋爱期间双方在2019年7月23日、2020年2月26日等微信聊天记录中表达了结婚的意愿。自2019年1月13日至2020年3月16日,小美共收到小林以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的款项152964元,小美代理人在庭审质证中明确予以承认。
2018年11月小美到医院进行人工流产手术,2018年11月17日小林已向小美转账1万元用于做流产手术,该笔款项小林没有向小美主张。诉讼过程中,小林明确表示自愿在本案小美应归还的款项中扣减2万元用于抚慰小美因人工流产造成的伤害。在双方当事人的交往过程中,小林为小美支付的旅行费用、购物支出以及为增进感情表达爱意的多次支出如金额为1314元、5200元等,小林均没有在本案中向小美主张返还。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观点:根据原告举证,小林为增进感情表达爱意而多次转账给小美如金额为1314元、5200元包含特殊意义的款项,小林均没有在本案中向小美主张返还;双方当事人外出旅行的机票、住宿、购物均为小林支付,也没有向小美主张返还;被告提供房屋租赁合同书,主张其租赁房屋用于与原告同居,并因此每月支付租金1550元,受赠款项部分应用于抵扣租房费用,小林提供国家移民局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显示小美租房期间小林仅在我国境内短暂停留8天,因此,小美关于租房支出抵扣受赠款项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小美提供医疗资料主张部分受赠款项用于做人工流产费用,小林举证小美人工流产期间转账一万元给小美,且没有在本案诉讼中主张返还。因此,小林主张小美返还的赠与款项既不是表达爱意的特殊意义财物,也不是双方用于恋爱期间的共同消费支出,而是基于婚约基础上的赠与,该赠与因双方当事人恋爱关系结束而未生效。小美主张小林看中其青春美色而自愿给付,称双方的恋爱没有基于缔结婚约的目的。小美的辩解意见与双方在微信聊天记录中的表示不一致,小林在微信聊天中明确是为了买房结婚,且小美的此主张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适龄青年谈恋爱应以结婚为目的,诚实守信,树立健康、单纯的恋爱观,反对不劳而获,在双方当事人谈恋爱的短短十四个月内,小美从小林处获得款项152964元,且不属于恋人表达爱意的财物或恋爱期间的共同消费支出等,显属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二审法院观点:本院认为,不当得利,指的是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本案的争议焦点系小林陆续向小美转账案涉款项152964元是否属不当得利。对此本院分析认定如下:双方当事人原系情侣关系,恋爱交往期间,恋爱的一方为了增进感情表达爱意,主动对日常生活消费开支给予支持或者购买赠送一些物品并不违反情理。小林在上述转账时清楚转账的对象及具体用途,因此,小林作为不当得利请求权人应当对欠缺给付原因的具体情形负举证责任,因为是其主动给付该款,是使财产发生变动的主体,亦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风险。对此小林主张小美转款152964元的性质属不当得利并要求返还依据不足,本案非不当得利纠纷,一审定性及相应判决错误,应予撤销。小美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
根据《民法典》第657条、第661条,赠与合同以无偿为原则,附条件赠与需明确约定条件。本案中,男方因未提供书面协议或聊天记录等直接证据证明附条件合意,使得二审法院改判。恋爱交往期间,恋爱的一方为了增进感情表达爱意,主动对日常生活消费开支给予支持或者购买赠送一些物品并不违反情理,不当得利需满足“无法律根据”且“致他人损失”,恋爱期间的自愿转账通常被推定为赠与,主张方需举证打破该推定,否则难以成立。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需注重证据留存,尤其是大额转账的性质约定。若无法证明附条件合意,法院将尊重意思自治原则,认定为一般赠与。
郑淑琼
2025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