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苏老先生生前与配偶共育有两子,即苏某甲、苏某乙。苏某乙为苏先生的父亲。苏老先生的配偶于生前立下遗嘱,待其百岁后所有财产交由苏老先生处理。之后,苏老先生也于生前多次立下遗嘱并就遗嘱进行律师见证,要求在其过世后将其所持有的前述房产遗赠给其孙子苏先生。后苏老先生的配偶、苏老先生相继过世,苏先生于遗赠人苏老先生死亡后2个月内作出了接受遗赠的书面表示。但现因苏先生的叔叔苏某甲对苏先生受赠上述房产一事持有异议,迟迟不愿配合苏先生办理房产过户登记。苏先生为此多次与苏某甲进行协商,但是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万般无奈之下,苏先生欲采取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委托明安律师团队郑淑琼、吴文婷律师作为该案的代理人。
代理经过:
明安律师根据苏先生所提供的有关材料,并就案情与苏先生进行进一步的沟通,迅速确认了尚需补充的有关证据材料,并在征得苏先生意见后,提出如下代理方案:
1、本案讼争房屋虽为苏老先生婚内取得,但苏老先生的配偶在生前自愿将其遗产(包括房产的相应份额)交由苏老先生处理,意为将其遗产交由苏老先生继承,故根据前述遗嘱进行处理,本案讼争房屋为苏老先生的遗产。
2、苏老先生于生前立下遗嘱,表明案涉房产遗赠给苏先生,并就此事进行了律师见证。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而遗赠应自遗赠人死亡时生效,苏先生在苏老先生过世的2个月内通过律师见证签署了《接受遗赠确认书》,明确接受遗赠,故该房屋应当按照苏老先生生前遗赠,归苏先生所有。
随后,吴律师根据苏先生所提供的相关案件材料,以苏某甲、苏某乙为被告向法院提交了诉讼材料,诉请确认本案讼争房屋归苏先生所有。案件受理后,被告苏某甲也向法院提出了房产系苏老先生夫妻二人共同财产,应按法定继承分割房产等诸多意见。开庭前,各方均表明有意调解。苏某甲提出其享有讼争房产六分一的份额,要求苏先生按照高于市价标准进行补偿,但该要求远远超出了苏先生愿意补偿的数额,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在经办法官及陪审员的组织下,吴律师与被告方共同就房屋的权属性质进行梳理,并就苏先生受遗赠该房产的合法性予以明确。最终经过各方不断地沟通和努力,苏先生基于亲情的长远考虑,不愿因房产一事导致自家人对簿公堂,伤了家庭和气,最终同意对苏某甲予以35万经济补偿。经过多方考虑,苏某甲最终接受了苏先生的条件,达成调解。
拿到调解书后,苏某甲随同苏先生一同前往相关部门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遗赠案件的背后往往都是至亲之间为了财产权益而相互对立。调解对于当事人来说,不仅是针对争议事项各方所作的让步,更是基于对亲情的长远考虑。本案采取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一方面避免诉讼中亲属间对簿公堂的尴尬局面,换一个角度来看也促成了诉讼双方的共赢,不失为一种妥善的解决方式。对于明安律师针对案件所提出的代理方案、及调解过程中所作的努力,苏先生充满感激,向郑律师、吴律师衷心表示感谢。
福建明安律师事务所
2018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