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行业的不断更新与直播平台的发展,网络直播已成为当下人们生活中随处可见息息相关的一项活动。网络直播极大的丰富娱乐了我们的生活,给日常生活增添了乐趣。伴随着网络直播出现的“打赏经济”,引发的纠纷层出不穷,其中较为典型的是利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配偶要求返还打赏款引起的纠纷。此类案件较为复杂往往涉及夫妻共同财产、无权处分以及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等法律问题,笔者通过下列案例进行探讨。
案例导入:
项某与朱某系夫妻,二人于2010年5月14日登记结婚,某公司系抖音平台的运营者,易某系该抖音平台主播。2022年11月朱某与易某通过某公司运营平台的抖音相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朱某在项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在三个月的时间内向易某的抖音账号打赏共计165401.2元。现项某认为朱某的打赏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遂起诉要求易某返还已提取的打赏款。易某主张朱某在抖音平台的打赏行为属于网络消费行为,而非赠与。且自己只是抖音平台主播,获得的报酬是抖音平台扣除相关费用后发放的工资,并非是原告朱某的全部打赏款项。
法院观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易某是否应向项某、朱某返还打赏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中,原告朱某观看网络直播表演并打赏的行为可纳入文化和娱乐服务消费类别,本身并未超出我国居民常见消费支出范围。综合考虑原告朱某的打赏金额、打赏次数、打赏时间、持续周期等多种因素,本院无法认定原告朱某的打赏行为显著超过了日常家事的范围且必然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
综合考虑到,原告朱某针对被告易某直播所进行的打赏,原告朱某也获得了比如使用虚拟礼物时产生的特效体验、提升账户等级并享受等级特权等,以及在虚拟环境中享受位列直播间排行榜前列所带来的满足感,据此得到了精神上的法律利益。原告朱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情感、财产具有合理的支配和掌控能力,其向被告易某打赏的行为具有长期、小额、高频的特点,本院认为系其获取其所认可的精神利益后的消费行为,原告朱某与被告易某成立合法有效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原告朱某作为成年人,具有一定的辨别能力,应当对网络虚拟聊天是否能够确定与对方建立恋爱关系具有一定的心理预期和判断。因此,原告朱某对于自身资金损失后果的发生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二原告主张被告易某返还其所获得的打赏款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直播打赏是否构成无权处分,关键在于其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果打赏金额合理且符合家庭日常娱乐消费范围,则不构成无权处分;反之,如果打赏金额巨大且对家庭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则可能构成无权处分,另一方可以主张打赏行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明确界定了超越或滥用家事代理权的直播打赏行为的标准,即“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并认为这是一种“挥霍”行为,可以在婚内财产分割或离婚财产分割时少分或者不分。可见直播打赏要构成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不仅要求数额巨大还要求具备主观故意并造成夫妻财产利益的实际损失。
郑淑琼
2025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