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作为公共场所且涉众人群较为复杂,依据民法典关于公共场所管理着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医院有义务保障病人、家属等人员安全。对于医院人员或者陪护人员在医院摔倒的案件,通常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来推定医院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管理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同时也警示了管理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来预防危险产生。
案例导入:
2020年6月30日晚,葛某因左侧腰腹疼痛至江苏某医院急诊就诊,医生初步诊断肾绞痛,要求葛某次日至泌尿科复诊。7月1日,葛某至江苏某医院就诊时在开水间门口滑倒受伤。
江苏某医院开水间门口监控视频显示:开水间外入口处一侧设立“小心地滑”的警示标志,从开水间内饮水机处至开水间外入口处铺设了防滑垫。7月1日11时00分40秒,葛某穿着拖鞋从瓷砖地面走上防滑垫进入开水间,姿态正常;11时02分12秒,葛某走出开水间,在开水间入口处离开防滑垫走在瓷砖地面时左脚滑倒致伤。该段视频还显示,当日,11时00分00秒至11时00分15秒,一人着球鞋进出开水间,在葛某滑倒的同一位置处走过,无异常情况;11时03分时,另一人着布鞋在葛某滑倒的同一位置处小跑路过,之后有其他人经过,均无异常情况。
葛某以侵权为由主张医院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等。
法院观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江苏某医院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限于合理限度范围内,而不是无限的,界定安全保障义务合理限度范围应当与公共场所的具体性质和特点,以及场所经营管理者的管理和控制能力相适应。具体到本案中:其一,为了防止人员滑倒,医院在开水间内的饮水机处到开水间外的入口处均铺设了防滑垫,并在开水间入口处一侧设立了“小心地滑”的警示标志,且葛某摔倒的地面上无水渍或异物。其二,葛某在就诊期间穿拖鞋进入开水间,原路返回时在开水间门口摔倒受伤;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穿着拖鞋会增加滑倒风险应当有所认知。而其他人穿着球鞋或布鞋等在医院相同位置行走或小跑并未出现异常。其三,葛某摔倒后,医院安保人员和医护人员及时将其送诊,履行了救助义务。综上,医院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葛某的受伤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案例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安全保障义务事由合理限度的而不是无限的,判断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是否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根据安全保障义务所从事的营业,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相适应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等实际情况综合判断。就本案中患者在医院就诊期间因自身原因(穿拖鞋)滑倒,医院在已经设立警示标志、防滑垫且及时将患者送诊等行为可以推定医院已经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防护和警示义务,并积极进行救助,故此认定其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郑淑琼
2025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