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子女的条款常常引发纠纷,本案是一起因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案涉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但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后房屋被征收后,父亲领取了补偿款而引起的纠纷。
案例导入:
徐某与王某飞于2006年12月31日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案涉房屋归婚生女王某某所有,王某某2000年12月28日出生,系未成年,归王某飞抚养,直至王某某工作时止。徐某不支付任何费用(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
案涉房屋在王某飞名下,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2020年9月案涉房屋被政府征收,王某飞领取了征收补偿款893423.30元。王某某为在校研究生。2017年至2023年期间,王某飞向王某某微信转账169066元,银行汇款90142元,以上合计259208元。
徐某因王某飞领取了案涉房屋所有征收补偿款,并未将相应款项给至女儿王某某,故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权衡利益、考量利弊后,围绕婚姻关系解除而形成的一个有机整体,涉及的夫妻身份关系解除、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问题等内容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依存。本案中,徐某与王某飞于2006年12月31日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案涉房屋归婚生女王某某所有,该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王某虽认为该房屋为其婚前个人财产,但其已作出赠与王某某的意思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离婚后赠与人以赠与财产权利尚未转移为由申请撤销离婚协议中涉及对第三人赠与条款的,依法不予支持。案涉房屋因征收而灭失,转化为相应的征收补偿利益,该征收补偿利益应归王某某所有。王某飞向王某某支付生活费、教育费等,是其作为父亲关爱子女、履行抚养义务的体现,王某飞提出在其给付王某某的房屋征收补偿款中予以扣减,不予支持。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既是离婚协议的组成部分,又具备赠与合同的性质,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将该赠与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即以双方离婚为生效条件。本案中王某飞和徐某约定将案涉房产赠与女儿王某某,且二人已离婚。诉讼中王某非虽主张房屋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但其在离婚协议中已明确作出赠与意思表示,且本案离婚协议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所规定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该赠与条款合法有效。另在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前,房屋被征收的,征收补偿款作为房屋替代利益,应归受赠人王某某所有。
郑淑琼
2025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