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一方发生婚外情往往伴随着金钱或财物的赠与,这些赠与显然侵犯了原配的合法权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系一个整体,一方擅自处分赠与第三方应认定为无权处分,故夫妻一方将大额共同财产私自赠与他人,其配偶有权主张返还,且司法实践中裁判观点倾向于认定该种赠与行为无效,判决返还。而本案特殊点在于系出轨一方与情人反目成仇,以借款为由起诉返还。一审法院认定这笔款项是赠与而非借款,并且是在不正当关系期间赠与的,以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支持原告诉请。二审法院对此却作出截然不同的判决,二审法院认为虽然赠与行为违反公序良俗,但赠与行为已经完成,要求返还缺乏法律依据,因此维持了被告的返还义务是不当的,故支持了被告的上诉请求。
可见,不正当关系中的赠与行为存在一定的复杂性,主体的不同、法律适用的不同、事实的不同均可能影响案件的裁判。
案例导入:
蔡某与蒋某原系同事关系。2019年9月16日,蔡某向蒋某转账10000元,于10月20日、21日分别向其转账10万元;于2019年10月18日从其名下银行账户取款10300元、10月19日取款20000元、10月20日取款20000元。被告蒋某于2019年10月19日以现金方式存入其上述银行账户30000元、10月20日存入20000元。
2020年5月3日,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蒋某向蔡某支付三万元,自此双方不可以骚扰对方及双方家人,之前的所有约定和承诺全部作废,相互之间再无任何感情和金钱拖欠……
蔡某以借款为由要求蒋某返还130000元本金及利息。庭审中双方确认案涉转账发生期间,二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的规定,本案案由应为赠与合同纠纷。被告蒋某明知原告有配偶而与之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接受大额财产赠与,该赠与行为有悖公序良俗,属无效法律行为。被告因无效赠与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
二审法院:被上诉人蔡某在与上诉人蒋某之间存在不正当的情人关系的情况下赠与金钱给上诉人蒋某,被上诉人作出赠与行为是明知违反公序良俗,现又以此作为确认赠与行为无效的理由,不应予以支持,且赠与行为已经完成,被上诉人蔡某要求上诉人蒋某返还130000元不具有法律依据,故对被上诉人蔡某要求上诉人蒋某返还130000元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上诉人蒋某需向被上诉人蔡某返还赠与的130000元款项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郑淑琼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