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单项下的财产权包括缴纳的保费和保单载明的保险金。已经缴纳保费的所有权属于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投保人可以要求退保;而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的该项权利即消灭。本案中刘某向保险公司投保,将受益人指定为法定继承人,刘某并不取得保险合同的保险金,故不存在该保险金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虽然刘某系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投保,若保险事故未发生,则刘某可以退保形式拿回保单的现金价值,此时田某即可主张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本案保险事故已发生,保险金的请求权归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已不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导入:
田某与刘某2020年4月16日登记结婚,2021年2月25日婚生子田小某出生。刘某在某人寿公司为其本人投保了人身保险,其中尾号为xxx的保险单记载险种某款,被保险人为刘某乙,保险期间自2013年5月27日至2064年5月26日,保险单中约定身故受益人及分配方式为法定。尾号为xxx的保险单记载的险种为某百万医疗保险(费率可调),被保险人为刘某,保险期间为2021年1月31日至2036年1月20日,保险单中未指定受益人,
2022年9月22日,刘某因病去世。因刘某所患疾病符合保险理赔条件,田某与刘某父母共同向某人寿公司申请保险理赔。2024年2月7日某人寿公司作出领款通知书载明被保险人刘某的理赔款合计43905.89元。当日某人寿公司进行理赔,分别向田某及刘某父亲、刘某母亲、刘某儿子支付理赔款。
后田某主张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认为某人寿公司分配数额不对,故向法院起诉。
法院观点:
因案涉保险合同均未指定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的受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有关“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的规定,被保险人刘某死亡后的保险金应作为其遗产进行分配,故原告田某提出案涉保险金属于其和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意见,无事实依据,且与上述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有关“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以及第一千一百三十条有关“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的规定,被告应均等分配保险金。
郑淑琼
202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