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化,离婚率居高不下,离婚后才发现对方出轨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是不是离婚了就不用承担任何责任了呢?实际上并非如此,根据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的规定,无过错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原配偶有重大过错行为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即使在离婚后才知晓原配偶有重大过错,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支付损害赔偿,但应当在3年诉讼时效内提出,否则可能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同时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主体必须系无过错方,若双方都有过错,则双方均无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且过错方的行为导致离婚这一结果的,方产生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本案中刘某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离婚后三天即再婚并在不到半年内生育子女,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导致婚姻破裂,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有其他重大过错”情形,故胡某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
案例导入:
胡某、刘某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刘某女。后双方于2019年10月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刘某女离婚后由女方胡某抚养。关于财产分割,归男方:位于朝阳区某小区房产产权50%,归女方:个人衣物,归女儿刘某女:位于朝阳区某小区房产产权50%;汽车一辆,男女双方各一半。关于债权债务,婚后无债权债务。2019年10月刘某与他人再婚,于2020年4月生育一子刘某男。
2022年,胡某偶然得知刘某再婚所生之子的受孕时间系在胡某、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胡某向法院起诉主张刘某向其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20万元。
法院观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刘某应否向胡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胡某认为刘某存在婚内出轨并与他人生子的行为具有延续性,从维护民事主体权益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角度出发,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支持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诉求;刘某认为双方在民法典实施前离婚,应当适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处理,胡某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已经超过协议离婚后一年期限,不应予以支持。
关于协议离婚后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时效问题。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删除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关于“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的规定。由于婚姻家庭编在我国民法典体系中位于第五部分,根据体系解释的方法,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应同样适用民法典诉讼时效的原则规定。无过错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应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原配偶有重大过错行为之日起计算。
综上,虽然胡某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且离婚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但在离婚协议中其并未明确放弃该项主张,本案适用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胡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通过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得到相应补偿和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