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日结工,就是干一天活结一天工资。在生活中极为常见,即使双方系长期稳定的提供劳动,也是按照日结的方式结算工资。那日结工与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案例导入:
安徽某电缆公司因订单供货任务的需要,时常临时招用企业住所地附近的农民工,双方口头约定不购买工伤保险,工作一天给一天工资,第二天不想工作了可以走人,但在工作的这一天里需听众班组负责人对工作任务的安排,即所谓的“日工”。
2019年9月10日上午,李某在该电缆公司工作中意外从成缆机上摔倒受伤。2019年12月23日,李某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受理后于2020年1月12日做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李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作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安徽某电缆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观点:
本案争议焦点是上诉人与龙庵电缆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李某与安徽某电缆公司之间约定以完成特定劳动事项为目的的临时性劳务,工作一天付一天工资,第二天即可以随时离开岗位,双方的管理关系相对比较宽松,与劳动合同的隶属关系有显著区别,不符合劳动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本案中,李某与安徽某电缆公司虽具备法律法规的主体资格条件,但李某与安徽某电缆公司不具备从属关系,不符合劳动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相关规定。李某进入该公司工作,以工作日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即:工作时间从上午7点30到晚上7点,报酬为210元/日。该用工关系应认定为劳务关系。
上述案例中李某与电缆公司不构成劳动关系的关键在于双方之间不存在从属关系,而非因其系日结工资。日结工资本身并不能直接规避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关系的认定不仅仅基于报酬的支付方式(如日结),而更多关注是否存在从属管理关系。认定劳动关系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双方都具备主体资格;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从属关系,即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劳动者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郑淑琼
202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