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是一方当事人依据地方习俗,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付另一方当事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近年来,高价彩礼、“闪婚闪离”现象多有发生,彩礼能否返还随之成为越来越多人关注的问题。本案中杨某与陆某结婚不到半年变走向离婚,一审法院判决返还全部彩礼,而二审法院却仅判决返还一半,究竟是基于什么考量来决定彩礼返还的比例?
案例导入:
杨某(男)与陆某(女)于2020年10月经介绍相识。2021年1月杨某给付陆某8万元作为结婚彩礼。2021年4月双方登记结婚。2021年8月,陆某以工作需要为由离开共同住所未再回去。2021年9月,杨某提起离婚诉讼,同时要求陆某返还彩礼8万元。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杨某与陆某经短暂接触后即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仅四个月,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现双方均同意离婚,应予准许。杨某要求陆某返还彩礼8万元有事实依据。遂判决:准予杨某与陆某离婚,陆某返还彩礼8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杨某与陆某作为新婚夫妻感情基础较弱,杨某在产生矛盾后未与陆某有效沟通交流即起诉离婚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现并无充分证据证明陆某对于双方感情破裂有明显过错,杨某要求陆某全额返还彩礼8万元依据不足,陆某以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共同生活为由主张不应返还彩礼的抗辩亦不成立。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感情破裂的原因、彩礼数额等情形,遂改判:陆某返还杨某彩礼4万元。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未将闪婚闪离纳入可返还彩礼的情形之中,但实践中并不简单以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由判决不予返还彩礼,这也更好规避了骗婚情形的发生,也符合法律规定的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原则。而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则成为确定彩礼应否返还及返还比例的重要因素。
《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风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使用情况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本案中二审法院基于上述规定,综合考虑双方彩礼数额、生活时间以及各方面因素来妥善平衡双方利益,而不是仅依据离婚认定返还数额。
郑淑琼
202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