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离异夫妻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以及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予以支持。一方以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为由主张不承担或者少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夫妻关系的解除并不意味着未成年子女侵权时一方的责任免除。本案中,王小某因骑自行车不慎撞伤他人,其母亲以已离异且不具有抚养权为由主张自己无需承担侵权责任,经法院审理认定未成年子女侵权,离异父母双方仍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导入:
2023年11月1日13时20分许,被告王小某驾驶自行车沿临清市永青路自南向北行驶至某某中学处时,将自东向西过道路的原告张小某撞倒,造成王小某、张小某受伤,自行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临清大队事故处理,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认定王小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小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王小某的父母王某、宋某某已于2022年8月22日离婚,双方约定王某为王小某的监护人。
现张小某诉至法院要求王小某及其父母共同赔偿医疗费等损失2万元。宋某某主张其与王某已离婚,王小某由王某抚养,事故发生在抚养期间,张小某的损失应由王某自己承担。
法院观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夫妻离异后,未成年子女侵权,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父母均有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该法定监护责任不以父母离婚而发生变化。因被告王小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应当分别由作为法定监护人的被告王某、宋某某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本案案情,酌定被告王某、宋小某共同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故如果仅以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来判定离异夫妻的责任,会导致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疏于履行监护职责,与法律之规定不符更是有违社会公序良俗。因此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伤害,双方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仅能作为离异夫妻双方内部责任划分的考量因素,并不能以此产生外部效力。
郑淑琼
202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