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小姐与林先生经自由恋爱步入婚姻殿堂,黄小姐感慨曾经她与林先生也是相爱的一对,想当初,林先生为追求黄小姐,不惜每天给黄小姐打了几十个电话甚至一度导致黄小姐手机失灵。但奈何,最终他们也敌不过生活的琐碎,甚至需要通过对簿公堂解决她与林先生的婚姻、孩子以及财产。
爱情已走远,但房子还在,令他们需要对簿公堂的真正原因是登记在林先生名下的那套房子。据黄小姐透露,这套房子虽然是林先生婚前出资首付购买并登记在林先生名下,但当初买房是双方为了结婚而买,虽然其未出资,但买房、签合同、装修、婚后还贷黄小姐都参与其中,虽然因种种因素未能将黄小姐名字登记在产权证上,但婚后黄小姐与林先生还是以公证方式约定该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既然双方已对这房子作了如此明确约定,正常离婚时双方对这套房子的分割不会有很大争议。但恰恰相反,黄先生认为该套房子是其婚前由其家人出资购买且是登记在其一个人名下,即便作了公证亦不同意将房子作为夫妻共同进行均等分割,只同意给予黄小姐适当补偿。无奈,为了争取儿子的抚养权以及保障他们母子的利益,黄小姐找到了福州离婚律师郑淑琼律师,郑律师在查看黄小姐提供的全部材料后进行了全案分析,认为黄小姐争取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极大,此外,该套房子亦因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均等分割。黄小姐遂当即决定委托郑淑琼律师为其代理离婚案件。
案件经过一审,黄小姐成功争取到了孩子的抚养权。但一审法院虽然将房产认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具体分割房产时,一审法院认为考虑到该房产的首付是由林先生及其家人共同出资,对该房产来源贡献较大,最终还是采纳了林先生的补偿方案。
面对一审判决,郑律师当即向黄小姐提出:“该房产是双方为结婚目的而共同购买,虽然最终产权仅登记在林先生一方名下,但其后双方还是通过公证方式将房产约定为归双方共同所有。在将房产约定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情况下,该共同共有的效力当然及于房屋整体价值,即便该房产的首付是林先生及其家人共同出资,但婚前支付的首付款项已因双方约定为共同共有而转化并包含于房屋整体价值之中,在此前提下若再考虑房产的首付出资、贡献等因素,显然是无视双方的特别约定”故郑律师认为一审法院作出该房产补偿判决显然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遂黄小姐继续委托郑律师为其代理二审。
二审福州中院开庭审理,经多次沟通,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郑律师提出的观点,认为首付款的来源并不影响房屋权属,既然已采取公证方式约定房屋为二人夫妻共同财产,则离婚时,该房屋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遂直接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林先生向黄小姐补偿房屋价值一半的折价款,该折价款与一审法院判决的补偿款相差将近百万元,黄小姐收到判决后十分满意,一再向郑律师及福建明安律师事务所家事团队表示感谢!案件能在二审改判实属不易,但郑淑琼律师始终秉持“厚德明法,修己安人”之宗旨,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家事法律服务,郑律师真心替黄小姐及其儿子能多争取到利益感到开心,二审改判结果让郑律师很是欣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