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嘱继承相关案件基本情况 1 . 遗嘱继承是继承纠纷中的主要问题。对于涉及遗嘱效力的继承案件,根据最高法院景汉朝大法官(现为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编写的《民事案由新释新解与适用指南(第二版)》一书,继承纠纷项下共有法定继承纠纷(包含转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遗嘱继承纠纷、遗赠纠纷、遗赠抚养协议纠纷以及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等五个案由,其中,后四个案由都必须处理遗嘱效力问题。 2 . 人们对于遗嘱的认识存在重大不足。根据北京二中院的调研,遗嘱继承纠纷案件中出现的遗嘱类型就有自书遗嘱、公证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共同遗嘱、打印遗嘱、录像遗嘱等多种遗嘱类型。目前,我国《继承法》只规定了前五种遗嘱形式,对于其他一些遗嘱形式在目前的法律中并没有作出规定。当事人在一知半解的情况下自作主张、超越法律规定制作遗嘱,往往不会被法院所认可,也很难实现自己的意愿。 3 . 遗嘱纠纷案件发改率较高,定性困难。涉遗嘱效力纠纷案件的发回改判率均明显高于全部民事案件,一方面反映一、二审法院对于涉遗嘱效力案件的法律认识存在较大差异,另一方面也反映遗嘱效力问题中争议很多。常年处理此类案件的法官尚且难以对遗嘱效力问题做出准确认定,看了几行法条就觉得自己掌握真理的当事人和法律从业者更应慎重对待。看似不起眼的遗嘱继承纠纷,处理起来其实是一件非常具有专业含量的事务。 二、继承案件特点归纳 1 . 法定形式遗嘱争议类型集中。北京二中院统计归纳后认为,目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多的遗嘱类型主要集中在自书遗嘱、公证遗嘱以及代书遗嘱。《继承法》采取遗嘱形式法定原则,在第17条中规定了自书遗嘱、公证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五种类型。统计数字之所以显示争议较多的案件涉及前述三类遗嘱,并非其它两类遗嘱不容易引起争议,而是现实生活中很少有人会采取录音遗嘱或口头遗嘱的形式,即使有录音遗嘱或口头遗嘱,也很难在形式上满足法定要求或者没有固定初步证据,这样就很难诉讼到法院。 所以说,不能认为口头遗嘱、录音遗嘱要求的标准低、争议少,而是因为要求更严格、举证更困难,更少为当事人采用,所以诉讼到法院的比较少。这两类遗嘱的要求甚至可以说是较为苛刻,不是一般人就能完成举证和加以证明的,轻易不要“以身试法”。 2 . 非法定形式遗嘱名目繁多。根据北京二中院的调研,除法定形式遗嘱外,司法实践中还出现了打印遗嘱、录像遗嘱、电子数据遗嘱(如微博、QQ空间等)、共同遗嘱以及在分家协议、承诺函、日记、书信等其他形式中的片段遗嘱。这些归纳和总结,非常具有现实价值和前瞻性。前车之鉴的意义,胜过一万句的说教和提示。之所以出现如此多类型的“遗嘱”并且引发争议后诉至法院,一方面是因为社会发展,新的科技、新的载体、新的社交软件工具的出现,给人们提供了更大的表达空间,表达形式和方式比以往更为丰富;另一方面还在于当事人对《继承法》的一知半解,甚至于“自作聪明”地创造“新型遗嘱”,以至于留下无数后患。 3 . 遗嘱真伪性审查成为案件审理难点。较为常见的遗嘱中,公证遗嘱效力争议集中体现在公证程序是否合法、立遗嘱时遗嘱人是否具备立遗嘱能力等等。但是,近年来公证机关已经“学聪明”了,通过采取全程录音录像、必要的医院诊断证明、比法院更严苛的证据审查标准等方式,已经基本杜绝了当事人对公证遗嘱的质疑。但是,同时也提高了公证遗嘱的制作门槛,当事人如果希望在保密且附加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制作一份公证遗嘱,基本上已经不容易实现了。 涉及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的争议中,往往是遗嘱人将全部财产或者大部分财产给付特定的一方,从而引起了其他法定继承人的不满,其他法定继承人必然会想方设法的“打掉”遗嘱,否认遗嘱的真实性几乎是所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纠纷案件中的统一答辩意见。而法院在诉讼中有一方不认可遗嘱真实性的情况下,往往会启动鉴定程序,希望借助鉴定结果来查明事实和说服双方当事人。但是,由于鉴定技术的限制、检材的缺乏(一般要求同一时期形成),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时常出现遗嘱书写、签字出现鉴定不能的情况;再加上举证规则的不明确、对证据形式要件的不理解,遗嘱鉴定不能成为很多主张遗嘱继承的一方难以如愿的原因。 4 . 准确裁判存在一定的难度。北京二中院认为,裁判标准不统一、自由裁量权过度适用是遗嘱继承审判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作为一名曾经的法官,笔者认为该课题组还是非常警醒、严于自我剖析的。 之所以出现裁判标准不统一,原因不在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高,而在于《继承法》立法过于滞后,法官没有规则可循。而且,最高院对于《继承法》中的相关问题也未做出过有效回应。 婚姻、继承乃是家事法中最重要的两部分,立法机关乃至最高院却一直“厚此薄彼”。第一部《婚姻法》1950年颁布,1980年又重新制定,2001年又专门《婚姻法》修订,最高院前前后后仅具有司法解释级别的文件就有20多个;而《继承法》在1985年制定后,再未作出新的修订,唯一一部有价值的司法解释还是在《继承法》(1985年10月1日)生效之前,最高院制定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年9月11日生效)。 《论语》有云: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 法律对遗嘱纠纷中的相关争议未给予有效回应,规则不备,则裁判者无所遵循。裁决不一是当前现状,也是规则不明确带来的必然后果。尤其是案情复杂疑难时,当事人不能找到于己有利的支撑点去说服法官,败诉也是必然的了。 作者:李双庆律师 来源:审判研究(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