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在实践中出现诸多争议,固然和具体操作规则不完备、立法滞后密切相关,但是如果换一个角度思考,反映在更深层次上是遗嘱立法、司法的价值理念不清晰,影响了司法裁判者居中裁判;或者说因为价值理念不清晰,导致法官难以抉择,也带来了同案不同判、上下级法院观点不一的困境。 1 . 遗嘱自由原则扩张与限缩的冲突。人的自由都是在遵守特定规则的前提下行使的。正如人有言论自由,但言论自由不得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并不是说法律只保护言论自由或者名誉权,而是法律需要在两者之间寻找一个界限,既保护了言论自由权利,又不至于因为言论自由权利的行使损害了他人的名誉权。 作为一个矛盾体,任何一方权利的扩张,必然会带来另一方权利的限缩,遗嘱自由也是如此。 人生而自由,却无时不在枷锁之中。 遗嘱自由是每个人自由处分其财产权益及其他权益的法律体现,但遗嘱能否得到法律的认可要受到诸多限制,而对这种限制的掌握程度,将会直接影响遗嘱的效力认定。 比如曾名噪一时“泸州二奶遗嘱案”:坚持遗嘱自由优先的观点认为,遗嘱人生前处分个人财产权利及相关事宜,是个人的权利,除了法定的遗嘱无效情形,不应强加干涉;而主张对遗嘱自由应当限制的观点认为,当事人的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应当无效。 法律在多大程度上承认遗嘱人的自由,一直没有定论而且也难以形成定论。再者,有一些公序良俗、社会道德标准也会随着社会发展而变化的,遗嘱自由原则的扩张与限缩也必然随之不断变化。扩张或紧缩的观点本身并无对错,而对于当事人来讲,则要面临不同的观点所带来的胜诉或败诉的结果。 另外,对于当事人在遗嘱中设定特定条件、特定顺位、特定期限等内容,如遗嘱中载明受赠人必须考上特定大学、必须结婚生子才能继承遗产的;遗嘱中载明夫妻存续特定期限才能继承遗产的;遗嘱中载明遗嘱人死亡后配偶不再婚才能继承遗产的,等等。这些都是遗嘱人遗嘱自由原则的体现,然而这也必然限制或者制约了受遗赠人享有的特定权利,如选择大学的自由,选择婚姻生活的自由、选择是否离婚、再婚的自由等。到底是保护遗嘱人的遗嘱自由?还是保护受遗赠人的自由?两种观点都有其价值和意义,在这种冲突中很难评论观点的是非对错,只是当事人必然将会面临不同的司法结局。 2 . 形式与实质的冲突。《继承法》对于遗嘱规定了五种法定形式,每种形式的遗嘱都做了具体的形式要求。形式上存在瑕疵的遗嘱是否能够认定有效呢? 有观点认为遗嘱应当追寻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形式只是辅助而非目的。遗嘱人由于文化程度、法律意识等原因导致遗嘱形式上有瑕疵,但能够证明遗嘱内容是遗嘱人真实意愿的,应当予以采信。如打印的自书遗嘱,有证人作证、有录音、照片等证明是遗嘱人自己打印书写的,可以作为自书遗嘱;如自书遗嘱,虽有签名但没有写明日期的,如果遗嘱人没有立过其他遗嘱,不会因时间问题产生争议的,可以认定有效等。 而坚持严格形式主义的观点认为,形式是实质的反应,没有严格的形式就无需谈论实质。当事人不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制作遗嘱,不能推断其有通过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的意愿。形式上不完备的遗嘱不足以证明该遗嘱是其真实意思。因此,遗嘱形式要件是保证遗嘱内容的真实的最可靠依据,未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作出的遗嘱应认定为无效。如打印的自书遗嘱,自书遗嘱必须手写,法律没有规定打印的自书遗嘱,即使有其他证据,其他证据不属于遗嘱本身,遗嘱无效;如自书遗嘱,虽有签名但没有写明日期的,这种遗嘱本身就不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本身即为无效,不能推定之后的效果。 如何看待上述形式与实质之争? 笔者认为,遗嘱作为一种死因行为,在遗嘱人死亡后推测其意愿本身就是不科学的。遗嘱形式不完备可能是遗嘱人文化程度、法律知识原因导致;也可能遗嘱人本身并不愿意立下遗嘱,就有意制定了形式不完备的遗嘱。遗嘱形式不完备,依靠遗嘱以外的证据证明遗嘱本身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难谓科学合理。当然,选择形式要件完备还是选择意思表示真实,都是一种价值选择,所以案件结果无绝对,也就很难谈得上判决的对错。 对于律师或者当事人而言,首先要考虑的是如何实现遗嘱形式的完备,从见证人的证人证言、遗嘱的形式等方面避免形式出现瑕疵;如果遗嘱的形式已经不完备,那么只能试着寻找其他辅助证据,来说服法官采取追求遗嘱意思真实的观点了。 3 . 立法理念保守与激进的分歧。对于立法理念问题,笔者认为仍是前两个问题的具体反映。在遗嘱形式方面,立法理念激进或是保守其实还是遗嘱的形式与实质之争的问题。即使《民法典》设定了20种遗嘱形式,但是一旦遗嘱在形式上出现瑕疵,仍要面临形式与实质之争。在遗产范围方面,立法理念激进或是保守,主要反映的是遗嘱自由原则的扩张与紧缩的冲突,无论是身份财产权、网络虚拟财产,本身并非继承法所解决的问题。 如果《民法总则》将上述内容作为一种权利或者利益,那么《继承法》就无需专门作出规定。需要解决的,只是遗嘱人处分这些权利的自由限度问题,如果给予遗嘱人足够的自由,无论立法的态度是激进还是保守,也就都不会影响司法实践的具体运作。 来源:审判研究(微信公众号) 作者:李双庆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