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女士诉称,她和被告李先生通过网络相识2年,期间曾多次见面及吃过几次饭。双方相约到酒店补过520节日。当晚,双方在没有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发生了关系。此后双方再无任何交流。一个月后,王女士发现自己已有身孕并通过电话向李先生进行了告知。双方约好时间到医院进行产检。因王女士是第一次怀孕,就怀孕一事非常重视,多次要求李先生购买补品以补养身体,但李先生却避而不见,即便接电话也只有寥寥几句,所以她决定要流产。王女士认为李先生在得知她怀孕后拒绝同她沟通并意图逃避责任,严重损害了她的身体健康,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李先生当庭向她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0余万元。
被告李先生辩称,双方在一个微信群相识,发生了一夜情导致怀孕。原告王女士向其告知怀孕情况之前,原告甚至不知道其的电话和姓名。双方发生关系系自愿行为,原告作为成年女性应当知道发生事情的后果,有可能导致怀孕及怀孕的危险性。事情发生后,原告没有采取紧急避孕等必要的措施,因此导致原告怀孕的过错不能全部归责于被告。其为原告支付了流产手术的相关费用,但是原告要求过多,比如吃一年燕窝,住高级酒店等,其无力承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王女士与被告李先生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虽自愿发生性关系,但并不以怀孕为目的,男方未主动采取避孕措施致王女士怀孕,双方均对该结果的发生负有责任。此后王女士到医院终止妊娠,产生了相关费用,双方应该根据过错程度对王女士的直接经济损失予以负担。王女士自愿与李先生发生性关系,其为成年人应知晓并能预见到可能的后果及风险,故其因意外怀孕要求李先生向其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李先生赔偿王女士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共计2万元。
【法官提示】
在网恋或者相亲过程中因一时情难自禁而导致女方意外怀孕的情况时有发生,作为成年人,男女双方均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当发生性行为均属自愿时,女方因意外怀孕起诉男方要求赔偿的话,法院会审查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双方在导致怀孕这一后果上的过错程度;其次,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来确定男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再次,女方因怀孕而产生的损失情况,比如流产所需的医疗费和护理费的具体数额、流产后是否需要加强营养以及营养费的数额等;最后,女方因怀孕流产而起诉男方赔偿时,法院仅会支持女方因流产而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直接经济损失,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礼道歉等请求则因缺乏法律依据而无法得到支持。另外,如果女方坚持生下孩子的话,双方则需要共同协商孩子的抚养问题,抚养孩子的一方可要求另外一方支付孩子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