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和核心家庭危机四伏。
离婚,特别是无过错离婚的大量出现,促成了这一现象的形成。
基本上,有两种法定方式终结一段婚姻:离婚和宣告婚姻无效。
当然,也存在一些了结婚姻的非正式做法。男人(女人较少见)只要走出家门,消失在黑夜中,永不回头就行了。此种方式倒是常见,并对家庭带来了深远的冲击。夫妻如果不想继续共同生活下去,不管出于何种原因,也可申请法院作出法定别居裁定。古老的法律中将别居称为“不共寝食”,而离婚被称为“婚姻纽带断裂”。
“别居”概念更好而且更不易产生误解。法定别居的夫妻,虽然婚姻关系仍成立,但像离婚夫妻一样各自单独生活,承担监护义务,分割财产,扶养无法独立生活的配偶。
不是每个州都有法定别居的规定。
1931年,27个州有此规定。佛罗里达州明确表示禁止别居,其他州法对别居避而不谈,也就意味着不允许法定别居。切斯特·维尼尔(Chester Vernier)将所有与家庭有关的法律规定汇编成册,形成5卷专著。他对“有限离婚”(他对别居的称呼)表达了不满。别居双方不得结婚。因此,别居剥夺了双方获得“同居带来的愉悦”。
换句话说,别居要求双方坚守“普通人都很少能做到的保持贞操”。“普通人”是否能真正保持贞操是另一个问题。现在的社会与维尼尔的时代已相去甚远,没人在乎别居夫妻或其他任何人是否保守贞操。
一些夫妻选择别居是为离婚做铺垫。他们会订立别居协议,之后会并入离婚诉讼之中。究竟有多少夫妻会在毫无离婚阴影下订立此种协议,不得而知,可能不会有很多。过去,法定别居可能也不会很普遍。
1929年马里兰州进行的一项婚姻诉讼调查显示,当年有120起法定别居诉讼,而离婚诉讼高达
1973起。夫妻双方为何会选择别居,而不是离婚?他们可能是天主教徒,认为离婚有违天主教义。也可能是出于经济原因——纳税或养老金问题。纽约州在二十世纪很长一段时间内,仅将通奸定为离婚的唯一法定理由。但别居的理由可以是非人的虐待。正如离婚案一样,别居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也可以抵制。
1924年,玛格丽特·斯特劳布(Margaret Straub)要求判定与其丈夫——沃尔特(Walter)——法定别居,并要求获得儿子的监护权和抚养费。沃尔特抵制该申请并提出上诉。二人的婚姻生活显然不幸福,法庭上,双方竟互掷泥块。玛格丽特称其丈夫是一个“酒鬼”,每周都要喝醉(沃尔特否认)。他的所作所为让她“深受精神折磨”,他还以“恶毒、邪恶的语言咒骂”她,一次还把她锁在家门外。法庭认为,两人都有过错,“二人为小事发生的吵闹和相互抱怨已使双方恼怒不已”。法庭驳回了别居申请,认为两人应该结伴共度余生。
法定别居和无效婚姻是离婚的替代品,一个较弱,一个较强。法定别居让婚姻关系还维系着一丝联系。无效婚姻理论上很难得到认定。但一旦婚姻无效,双方可以再婚,这也是宣示婚姻无效的意义所在。无效婚姻和法定别居多数都只适用于反对离婚的宗教信徒——主要是虔诚的天主教徒。我们将在本章的后续部分详细讲述无效婚姻。
离 婚
二十世纪初,除南卡罗来纳州外的所有州都颁布了离婚的规定。南卡罗来纳州在十九世纪没有离婚法,而且,1895年该州宪法规定“本州不得允许婚姻关系破裂的离婚”(第三部分,第十七条)。直到1948年,该州才开始有法定离婚。
各州的离婚法规定在二十世纪差别很大。有些州离婚“很容易”,而有些州却“很难”。离婚法的大致框架,至少从官方角度看,大同小异。某人要离婚的话,需要到法院提起诉讼。通常都是没问题的配偶告(据称)有问题的配偶。原告会声称被告(有问题的一方)有过错——以此作为没问题一方申请离婚的有效“依据”。在离婚“很难”的州,可诉离婚的“依据”不多。而离婚“容易”的州,可以找到很多理由。被告应提交对其指控的答辩状。庭审时,双方都可举证。最后,法官裁定是否支持原告的诉求。事实上,多数离婚诉讼的原告都是女方。
二十世纪三十年代,每个承认离婚的州都将通奸列为可诉离婚的依据。这些州几乎都将遗弃和虐待也列入其中,超过40个州还列入了醉酒。法庭可判定入监或定罪。15个州列入了拒绝抚养,6个州将吸毒列入。佛罗里达州有一些独特的依据。“被告习惯性家暴和拥有不受控制的脾气”也是依据之一。新罕布什尔州将3年拒绝同居列为离婚依据之一。阿拉巴马州的一项离婚依据是“无论婚前或婚后,无论与人或动物,实施违背天理的犯罪行为”。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的田纳西州规定,如果“夫妻任何一方怀有恶意地试图以下毒或其他方式谋害另一方性命”,可以作为离婚依据。这一规定很有道理。新罕布什尔州规定,夫妻任何一方“加入的某一宗教团体或社团认定夫妻关系非法,且双方未共同生活时间连续达到半年”,可以申请离婚。
上述这些规定,可以追溯到十九世纪早期,主要针对的是震颤教派(一个小众的基督教教派),该教派规定教徒不得性交。
传统性别角色当然会在离婚法和离婚的实践中留下深刻印记。妻子们就应该忠贞不贰,打理家务,男人们就该养家糊口,比妻子的性要求更强烈。1935年,堪萨斯州和其他几个州规定,“当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其他男人怀孕”,丈夫可以要求离婚。但法律未规定丈夫如果使其他女人怀孕,妻子可以离婚的权利。马里兰州法律规定,如果妻子婚前在丈夫不知晓的情况下,“与他人发生非法肉体关系”,丈夫可以要求离婚。但对男性没有这样的严格要求。另外,很多州法都规定,妻子在丈夫无特定原因的情况下拒绝扶养,有权离婚。比如,新墨西哥州规定,“丈夫在有能力的情况下拒绝扶养妻子”可以作为离婚依据。女性并不被要求扶养其丈夫。
各州的成文法都显现出了传统道德观念的影子。得克萨斯州规定,如果一个男性引诱一位女子,随后为逃避引诱或通奸指控而与其结婚,该男性只有在与该女子结婚3年后,方可起诉离婚。宾夕法尼亚州一项存续到二十世纪的法律规定,通奸者(不管男女)不得“在其前妻或前夫有生之年,与其通奸对象结婚”。
不管在哪里,离婚诉讼的原告必须清白纯洁,毫无过错。这一原则被称为“反控”,意思是,如果女方与他人通奸,则不得与也与他人通奸的男方离婚,反之亦然。根据“宽恕”原则,如果原告原谅其夫,并在他表示忏悔后仍与其共同生活,原告即表示放弃离婚权利。而且,如果丈夫与妻子共谋,同意离婚,并不提出异议,也就是以虚假依据离婚,妻子也无离婚权利。我们会看到,这些都没有反映真实的、日常生活中施行的离婚法。
许多州都将虐待作为离婚依据。
1930年7月1日至12月30日,俄亥俄州处理的6500起离婚请求都涉及不承担责任或虐待,或两者兼有。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加利福尼亚州圣马特奥县,高达95.1%的离婚请求者声称遭受“严重虐待”。法律对虐待的定义不一。比如,俄勒冈州1930年的法律规定“残酷,非人待遇,或造成生活艰难的个人羞辱”。加利福尼亚州将虐待定义为“造成严重身体伤害或严重精神痛苦的过错行为”。
随着时间的推移,不管立法语言做何变化,法庭均将虐待的定义扩大至精神或情绪虐待。通奸在许多州已愈发成为不常见的离婚依据。当然,这一变化并不反映真实生活中通奸的发生情况。
上述内容就是官方离婚法方面的书面理论。那实际做法如何呢?离婚诉讼中的绝大多数——高达90%——都是基于某种形式的半合法伪证,即夫妻共谋的欺诈离婚。常见的情况是,妻子起诉离婚,丈夫不应诉,或不进行任何辩解。正式的官方法律规定、教科书中的法条和高等法官口中引述的法律都与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情节毫无关系。在初审法院层级,离婚是一项常规诉讼——法院其实就是“橡皮图章”。
成千上万的夫妻以谎言和共谋从法院获得离婚,而法官多数情况下对此都视而不见。在真正发生抗辩的情况下,法律也会给予痛击。报道出来的案例几乎都是清一色的上诉案件。没有人会对协议离婚、共谋离婚、双方都你情我愿或至少希望如此的离婚提出上诉。
共谋时代
观念、文化和性别角色的变化导致离婚的大量出现。离婚率在美国一直攀升,事实上,上升速度超过了人口增长速度。1929年,全国共有201468人离婚,或如当时一位作家所说,每两分钟有一人离婚。1867年至1929年,美国人口增加了3倍,但离婚率增加了20倍。进入二十世纪后,离婚率持续上升,当然也有起伏,主要趋势是上升。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离婚权诉求大量出现,到二十世纪六十年代至八十年代,又出现急速上升。
在那几十年间,全美每1000人中有5人离婚。结婚率也有下降的时候,当然此种下降对离婚率也产生了影响。同居的双方只需打包走人,就可以终止两人的关系,无需前往法院。
从历史上看,许多人,特别是政府官员,对离婚持惋惜态度,特别是随意离婚。但到了二十世纪,人们的观念发生了转变,出现了反对离婚制度的声音。
威廉·N.格米尔(William N. Gemmill),芝加哥市政法庭法官,在1914年将“对离婚的反复攻击”比作堂吉诃德对风车的冲锋。他的观点得到了一些女权主义者、社会学家和自由思想家的首肯。任何阻止离婚诉讼的努力都是螳臂挡车。法律无可撼动。天主教义拒绝支持离婚,天主教徒虽属少数,但影响力大,在某些州,接近多数。新教徒接受离婚,但仅将其作为不得已而为之的手段和必须存在的罪恶。对离婚的需求就像一股不可抗拒的力量一样直指貌似不可动摇的传统势力。
然而,实践中的法律更糟。实践中的离婚法充斥着欺诈、猜疑和谎言。官方规则对实践中的法律毫无影响(或影响甚微)。
比如,我们前面提到过的“反控”就是一项荒唐的规则——与他人通奸的妻子不得与也有通奸行为的丈夫离婚。但威斯康星州戴恩县1927年至1931年的一项针对“反控”的研究显示,这一规则并无实际作用。该州法院专门聘有一位被称为“离婚顾问”的官员,“婚姻中公共利益的守护神”,负责调查离婚官司的事实,并向法庭汇报双方是否存在“任何有关的婚姻不轨行为”。法庭应考虑该官员的调查结果——包括有关“反控”的情况。但该离婚顾问告诉调查人员,他在100多起案件中都汇报了“双方的不轨行为并建议否决离婚”,而法庭对其汇报不闻不问,只有一个案件除外。而且,该县接受调查的567起离婚官司中,只有44起案件中的被告提出了“原告婚姻不轨行为”的问题。其中的35件诉讼,法院判决离婚。极少的案件以和解结案,或缺少完整记录。没有一起案件以“反控、默许或挑拨”为依据被法院驳回。但这些规则“如果严格适用的话”,可能“会在几乎所有案件中阻止提供救济”。
威斯康星州“离婚顾问”的模式可能有点类似英国的“国王代诉官”一职,其主要职责就是调查(并防止)夫妻共谋及离婚诉讼中的其他漏洞。
1915年,田纳西州也设置了“离婚代诉官”办公室,负责“调查离婚官司中的指控事项”,每件诉讼收费5美元。俄勒冈州的检察官有权查清离婚案件中是否存在欺诈或共谋,不管被告是否提出抗辩。西弗吉尼亚州“离婚专员”的职责是调查离婚案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出现“欺诈及共谋”。该专员由职业素养高并且具有“良好道德品行”的人出任。堪萨斯城的一位代诉官——赖特(W.W.Wright)——据说使该市离婚率下降40%。如果真实的话,这也是极为罕见的例外情况。大多数时候,这类官员什么也干不了。夫妻共谋的协议离婚仍占主流。法庭不断强调共谋离婚的邪恶属性,并坚持只要有一丝共谋的迹象,法院即不得判令二人离婚。基本上,这也只是停留在口头上。
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伊利诺伊州公布的一项由玛克辛·弗丘(Maxine Virtue)主持的调查显示,几乎所有的离婚诉讼都涉嫌共谋。比较普遍的做法是,作为原告的女方以虐待为由控告其夫,声称他打她,扇她耳光并虐待她。弗丘提到一个“显著”事实——芝加哥的“残忍配偶”经常要“给他妻子两耳光”。妻子的母亲,姐妹兄弟都出面证实这一说法。
直到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印第安纳州的法官都将被告不出庭或不提交任何辩护意见的案件移交给检察官调查核实。检察官的职责是介入并调查是否存在共谋嫌疑。但这一切都是空谈。实践中,该州与其他州并无二致。几乎所有的离婚案件都是无抗辩,无辩护,检察官也从不出庭。只要“提出”,就可离婚。
简单说,多数离婚实际上都是经夫妻双方一致同意的,或至少某种意义上如此。双方都想离婚,或至少都期望离婚。但这并非意味着背后没有任何疑问——一个极端厌恶丈夫醉酒、虐待或出轨的妻子会觉得婚姻生活极不顺利,必须离婚。
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研究底特律离婚女性的威廉·古德(William Goode)得出结论,丈夫通常是“首先想要离婚”的人,但古德同时指出,“不管是否有意”,“一系列的行为”最终会迫使另一方想要终止婚姻关系。完全没有抗辩的案件只不过意味着双方一致同意“省去法庭庭审的额外花费,避免二人当众难堪”而已。所有问题都是“在各自律师的办公室里简单商量后,就敲定了”。
很难确切知道究竟有多少离婚案件存在双方抗辩。显然不多。
比如,1929年马里兰州提起的3306起诉讼中,只有44.1%提交了答辩状,其中真正发生当庭对质的只有5%至6%。而且,双方争议的主要是扶养费或监护权,而非离婚本身。研究人员指出,对离婚本身进行抗辩的案件不会超过“四十或五十分之一”。原告无一例外地会胜诉。
1948年至1950年,全美14.8%的离婚案件进行了抗辩,但很多是技术性抗辩,事实上,原告多数时候胜诉,“只有为数不多的败诉情况”。同时代的加利福尼亚州圣马特奥县的情况也大抵相同。作为原告的女方赢得了96%的离婚诉讼。男方作为原告的诉讼只占78.2%。
二十世纪的大多数时候都是共谋盛行的时代。离婚成为一个双面事物。书面上的离婚法戴着虔诚(或虚伪)的面具,而多数州实践中的离婚法却开明自由的多。道德力量极力打压167此种实践做法。立法机构不敢冒犯卫道士。因此,正式法律表面上一成不变——僵化刻板,一幅怪异古董的形象。离婚成为某种仪式——千人一面,老套僵化,各种荒谬奇葩的舞台。
可以想见,男人和女人对婚姻的态度不可能对等。或者说,更多的男人会倾向于离婚,而女人,受子女拖累,不好再嫁,挣钱机会也不多,可能会更倾向于忍受破裂的婚姻。古德的调查表明,真实情况确实如此。但表面上却恰恰相反。数字统计会因时而异,因地而异,但每个地方女方作为原告的数量远超男方。
1930年,女方提起的离婚诉讼中,72%获准。1950年至1957年,圣马特奥县84.1%的离婚诉讼原告是女方。1950年,全美72.5%的女方在离婚诉讼中胜诉。
毕竟,如果夫妻共谋离婚的话,女方提起诉讼对二人更有利。她一定会声称男方出轨,虐待或对家庭不管不顾。人们总认为女性是受害者,在两性关系中处于弱势。丈夫如果声称妻子给他“戴绿帽”,或用平底锅殴打他,或离家出走,那就是奇耻大辱。而且,由于子女通常都会在离婚后跟随女方,或女方想要获得扶养费,她必须扮演受害者的角色。多萝西·汤普森(Dorothy Thompson)认为,“骑士精神”也是一个主要因素。男人通常不愿其妻的名声“受损”,特别是如果二人有孩子的话。因此,他对一切指责都照单全收。曾几何时,可能这也是真实情况。
共谋也需要紧跟正式法律规定。如果法律规定“通奸”是离婚的必要条件,比如纽约州,那么夫妻为了离婚,一定会编出“通奸”的故事。纽约州创造了“软通奸”的概念。通常,丈夫会在酒店开一间房,一位女士(不知为何,通常都是金发女郎)会去那个房间。二人会脱几件衣服(通常不会全脱)。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公布的对500起离婚案件的调查显示,23起案件中,男性全裸;2起围着浴巾;119起穿着“内裤”;101起穿着浴袍;227起穿着睡衣。女性全裸的情况是男性的两倍;67起“衣衫不整”;126起穿着睡袍;73起穿着睡衣;32起穿着浴袍;68起穿着“男士的衬衣”。每一起案件都有敲门的情节——服务员拿着毛巾或侍者拿着电报站在门口。然后会冲进一位摄影师拍照,拍照后,女士拿着酬劳(通常是50美元)消失得无影无踪。照片会在法庭作为“通奸”的证据出示。
1934年报纸的一篇文章起了这样一个有趣的标题——“我是纽约100起离婚诉讼中的那个无名金发女郎”。
其他州的做法与纽约州不一样。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的俄亥俄州比较“青睐”的离婚依据是“严重不负责任”。几乎无人以通奸提起离婚。如果你相信法庭记录,俄亥俄州的丈夫们都忠心不二,但都不顾家。费城的丈夫们要么虐待妻子,要么成群结伴地抛家弃子,但绝不出轨。一项针对1937年至1950年宾夕法尼亚州费城的调查显示,46.9%的离婚依据是遗弃,29.7%是“侮辱”,16.8%则是二者兼有。1928年至1944年爱荷华州林恩县的离婚请求中,85%的依据是“虐待”。上述两个州的法庭记录也鲜见通奸的影子。那些离婚依据比纽约州多样的州里,原告通常会选择不那么“丢脸”的依据。有些州会将通奸列为犯罪,但出轨的丈夫没有一个入监。如果马萨诸塞州的原告声称被告“通奸”,法官会将此情况及“证明材料”一并移交给地区检察官。但显然,检察官不会在意这些“材料”。于1947年,马萨诸塞州遗嘱法官建议废除这一条款,认为该条款“造成不必要的开支且毫无效果”。该州立法机关于1948年将其废除。
无过错
旧有的做法确实也走到了末路。二十世纪离婚法律的发展史基本上就是这一双重制度走向衰败的历史。起初,变化缓慢发生。然后,特别是1970年后,以加速度走向崩溃。变化始自加利福尼亚州1970年颁布的第一部无过错离婚法律。
该法甚至直接弃用“离婚”一词,代之以“婚姻关系的解除”。
该法规定如果法庭认为夫妻“不可调和的差异”造成了“婚姻不可弥补的破裂”,“即可宣布”婚姻关系解除。该法起草者和为该法鼓与呼的人们明显意图使法院不再仅仅成为一个“橡皮图章”。该法将“不可调和的差异”定义为“法庭认定的婚姻关系无法延续的实质性原因的依据”。根据该定义,法庭应举行某种形式的听证会,并认定某些事实。该法还认为,“法庭如根据听证会所呈现的证据认定存在不可调和的差异”,可下令解除婚姻;如果存在“调解的合理可能性”,法庭将在30天后作出裁决。
上述规定肯定与随意离婚相悖,或至少从字面上看确实如此。正如我们常常见到的,文本无法反映实际情况。几乎一瞬间,听证会和30天的裁决期消失得无影无踪。与其一起消失的还有对证据的强调和调解。该法起初的意图仅仅是:如果双方真正无法继续过下去,不管出于何种原因,婚姻关系都应终结。法官又做回了原来的“橡皮图章”。双方可能(也的确)会在财产、支付扶养费和子女监护权方面产生冲突,但这些都与离婚本身无关。无过错离婚还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协议离婚,它是单方面提起的离婚,与另一方是否同意无关,而且也不存在对无过错离婚请求的抗辩。只要提出,就可离婚。
加利福尼亚州的做法就像大坝上出现的管涌。1971年,爱荷华州和明尼苏达州紧跟加利福尼亚州也颁布了类似法律。接着,越来越多的州“爬上”了无过错离婚“这辆马车”。许多州都和明尼苏达州一样,直接废除了原来的离婚依据。其他州在其离婚依据上增加了“不可挽回的关系破裂”。有几个州,内华达州是其中之一,使用了“夫妻不和”的概念来达到同样的效果。宾夕法尼亚州规定,如果夫妻双方一致认为其婚姻“已不可挽回地破裂”,可以立即离婚。即使双方无法就离婚达成一致,只要别居两年,也可裁定无过错离婚。多数州不仅颁布了加利福尼亚州式的法律,而且所获结果也与加利福尼亚州一样:无需双方一致同意的单方面离婚。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内布拉斯加州针对近一万起离婚的调查没有发现一起一方提起离婚,结果因另一方反对而遭拒绝的案例。爱荷华州的结果也一模一样。
在美国离婚(或“解除婚姻关系”)比很多其他国家都更容易,更便宜。但许多欧洲国家也开始效法美国。比如,德国夫妇只要认为两人关系破裂,就可离婚。一年的别居足以证明。如果双方一致同意,他们甚至可以更早离婚。斯堪的纳维亚国家的离婚法也大同小异。只要别居一定时间(通常一年),就可无过错离婚。
为何会发生这些变化?究竟是什么对社会、家庭和社会结构造成了如此大的改变?性革命带来的冲击是什么?一些社会风潮的影响极为明显,另一些则影响不大。比如,美国是一个异常笃信宗教的国家。到二十世纪末,整个国家对宗教信仰更狂热、更虔诚。数百万人仍坚守他们称作的传统家庭价值观念,并视同性婚姻为“洪水猛兽”。天主教徒禁止离婚。对很多人而言,离婚也不是什么好事。统计数据表明,不管在天主教徒较多的州、保守的浸礼会教徒较多的州,还是在不乏奇奇怪怪信仰的加利福尼亚州和内华达州,人们都热衷离婚。(今天,恰恰是处在圣经带的州离婚率居高不下。)难道美国人都是伪君子吗?
离婚法一直都比结婚法更复杂。大量律师从离婚案件和离婚和解中赚得盆满钵满。没人从结婚中赚到钱。但没有结婚,哪来离婚。离婚时婚姻关系的破裂,与结婚有关的社会风气一定会影响到离婚。要理解离婚,我们必须对本书第二章讨论的婚姻社会意义的变化了如指掌。二十世纪初,多数人至少在口头上对婚姻的传统价值和传统观念表示尊重。一对夫妻对婚姻的期望也切合实际。而且,离婚总让人有点“抬不起头”的感觉,在过去是“最后选择”。“未婚同居”不仅是丑事,还是罪恶。非婚生子女一出生就带着耻辱。当然,很多人都违背规则,并没几个人以遵守规则为荣。
然而,传统婚姻已开始以微妙的方式发生着转变,走向所谓的伴侣型婚姻。传统性别角色正土崩瓦解。夫妻应像好友和恋人一样亲密无间。男人还是一家之主。但理想的婚姻应像合伙一样——两个(大致)平等的主体结合在一起。当然,家庭中真正的合伙关系仍然少见。但离婚本身给传统婚姻带来了压力。双方都对对方期望更多。一旦无法达到预期,亲密关系就可能“变味”,对对方的要求就可能“难以忍受”。离婚成为某种形式的“安全阀”,使整个体制运转正常。而且离婚也为再婚敞开了“方便之门”。如果再婚是希望战胜过去,那么离婚就是希望之船的“桅杆”。后来,又出现了安德鲁·谢林称作的自我表达型婚姻,以及呼吁随意离婚所带来的更大压力。事实上,无过错离婚代表了表达型婚姻的绝对胜利,或者也可以说,让人们看到了表达型婚姻是多么不堪一击。
纽约州孤独地抵制着真正的无过错离婚,并坚持到了二十一世纪。2010年,该州最终加入了其他州的行列。在此之前,州立法机关驳回了无数次针对无过错离婚的提议,坚守着旧的做法,不管有多少错误和怨言。像许多州曾经的做法一样,该州不仅坚持基于过错的离婚,而且该州唯一一个基于无过错的离婚条件为一年别居,且夫妻双方还需签订正式书面协议,解决与财产和子女抚养有关的所有问题。更有甚者,基于过错的离婚依据需严格解释,意味着想要离婚的夫妻有时需将他们的离婚问题提交至该州最高法院,且还很有可能被驳回。2009年,诺威尔·戴维斯(Novel Davis)申请与结婚41年的丈夫离婚,依据是丈夫对她不管不顾。尽管二人仍生活在一幢房子里,但她声称丈夫对她“不理不睬”。他拒绝与妻子共度节假日或生日,也不一起吃饭,像其他夫妻一样参加社交活动或去看电影,外出就餐,或前往教堂。他还把自己的所有物品搬出了二人的“婚房”(主卧室)。但此种“不理不睬”并非离婚法规定的“遗弃”。为了离婚,她必须证明丈夫搬出另住,不与她来往,或无理拒绝与她过性生活(尽管她反复提出要求)。法庭拒绝接受“不理不睬”的说法,以防为无过错离婚“打开后门”。这一做法让诺威尔离不成婚,她的命运与“摩登”的纽约州那些败诉的离婚案件原告的一模一样。
新法将终结此种终生忍受“寡然无味”婚姻的做法。虽然新法仍沿用离婚法的传统结构,但将增补新的离婚依据,即“夫妻任一方宣誓证明,两人的夫妻关系已不可挽回地破裂,且已持续至少6个月”。新法确立了单方面离婚,以及双方一致同意终止婚姻关系的无过错离婚,尽管财产和子女监护的问题并未涉及。
无过错离婚究竟有什么好处呢?有一个效果很明显:消除了谎言和伪证以及为离婚“依据”而进行的争吵,并一劳永逸地消除了共谋。
所有的抗辩——反控、宽恕及其他都消失无踪。许多改革者都想要针对协议离婚立法。但单方面离婚是更加极端的变化。夫妻任何一方都可以在任何时候,不管有无理由,结束二人的婚姻。
离婚——或婚姻关系解除——从此更快、更便捷,而且便宜,有时甚至非常便宜,特别是当你买本自助离婚手册后。你也可以光顾一家专门从事此类服务的公司,其中一家的广告承诺提供“超值在线离婚”(一种“简单、高效、全新”的服务,为“无争议离婚”夫妇度身订制),办完全部手续“仅需1小时”。2010年,此项服务的价格仅为299美元,或者分两期付款,每期157美元。
便宜、便捷的离婚手续导致了实际离婚率的上升吗?证据并不明显,而且自相矛盾。但这重要吗?离婚是合法解除夫妻关系的一种方式。很多人,不管现在还是过去,都指出便捷的离婚手续是家庭解体的原因之一。这样说有因果不分的嫌疑。一段幸福的婚姻不会因为离婚便宜、便捷而终止。婚姻失败和家庭破裂导致了离婚,而不是离婚导致了婚姻失败和家庭破裂。另一个更具争议、更难回答的问题是,无过错离婚是否使女人们的境况变得更糟了。对此问题的证据也是相互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