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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66条关于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吸收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内容,其中提到:伪造夫妻共同债务。 实践影响:父母在小夫妻婚后为其购房而出资的现象极为普遍。在小夫妻离婚诉讼的进行中或之后,父母与子女后补借条,试图将其出资“变为”夫妻共同债务,达到多分共同财产的目的。若上述案件被法院判决借贷不成立,驳回诉请,这种情况下算不算“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为了将“债务”合法化,父母也许会和自己子女这一方进行“演练”,在子女与父母之间制造“小矛盾”,虽在表面上看起来对立,但并不影响自认债务,即使最终被驳回,也很难认定恶意。这将极大地考验“本院认为”部分的书写。 可能存在的争议:借贷案件被驳回,若父母与自己子女有明显的恶意或串通,则可以认为是共同伪造夫妻共同债务,故不但可以作为婚内分财的法定事由,亦可以在将来的离婚案件中作为少分共同财产的理由。
《民法典》第1073条关于亲子关系异议之诉,吸收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内容,并增加了成年子女亦可起诉,但只能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实践影响:随着社会的发展,非婚生子女的情况日渐增多。《民法典》增加了成年子女起诉的权利,因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子女,首先推定为系双方的子女,故该条是为了保障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比如,继承、追索抚养费等),故其起诉的内容仅为确认存在亲子关系。 可能存在的争议:成年子女若发现与“父亲”不存在亲子关系,如何处理?按该条规定,成年子女只能起诉确认存在亲子关系。看似只能由“父亲”起诉,要求确认不存在亲子关系,从而亦会导致请求返还抚养费、精神损害赔偿等一系列纠纷。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的背后,一般都存在着经济矛盾或利益。前者只是手段,后者才是目的。
《民法典》第1077条增加了“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双方自行至民政局协议离婚,至少要去两次。 实践影响:该条即为著名的“离婚冷静期”规定。双方首次去民政局协议离婚后,在三十日内均可向民政局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述三十日届满之后的三十日内,任意一方未到民政局申请发证,则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该条增加了六十日“反悔”的机会,给协议离婚带来了期限上的不稳定因素及增加了离婚与否的不确定性,可能导致双方至法院协议离婚的案件大大增加。法院会不会亦正式设置“离婚冷静期”及相关配套制度(比如,冷静期的特别权利和义务、如何缓解冷静期间双方的矛盾、回访制度等等),将是未来的一大看点。 可能存在的争议:有观点认为,该条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缓解离婚冲动,本着“劝和不劝离”的思想,维护婚姻的稳定,但另一方面,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有损“离婚自由”,给协议离婚增加了不少成本,亦有可能成为一方拖延的手段或利用该期限达到其他目的。此外,在冷静期内矛盾升级,甚至发生人伤事件,又或者一方在冷静期内大肆挥霍、转移财产、与案外人产生暧昧等,若最终未成功协议离婚,在之后的离婚诉讼中是否会对其产生不利影响,也是将来的一大争议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