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看一起真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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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鸿系蔡某与余某婚生女。2015年4月,蔡某与余某在湖南省临澧县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蔡某鸿由女方余某抚养,生活费、教育费以及其它费用均由女方余某自愿负担。
2019年10月至12月,蔡某鸿因病先后于湖南省儿童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上海儿童医学中心、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近7万余元。因余某经济困难,没有生活来源,且为婚生女治疗已花费数万医疗费,据此,原告蔡某鸿起诉至法院,提出要求被告蔡某支付原告蔡某鸿医疗费35000元以及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给付蔡某鸿生活、教育、医疗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被告蔡某与原告蔡某鸿的母亲离婚时约定原告蔡某鸿的抚养费由其母亲全部承担,但该协议不能免除被告蔡某作为原告蔡某鸿父亲应尽的法定抚养义务。因此,原告蔡某鸿要求被告蔡某给付抚养费的诉请法院予以部分支持。
结合本案李某强的年龄、生活需要、当地生活消费水平以及被告蔡某的经济收入,法院最终判定被告蔡某每月支付原告蔡某鸿抚养费500元,直至年满十八周岁止。原告蔡某鸿自2020年起实际产生的医疗费(扣除可报销的部分或通过筹款平台筹得的款项后)由被告蔡某与原告蔡某鸿母亲余某凭医疗费发票平均分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和相关司法精神,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属于未成年子女享有的法定权利,离婚协议可以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决不能限制或剥夺他人的合法权益。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未成年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