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究竟意味着什么?将带来怎样的变化?
有一些情况下,夫妻中的一方和其他的商事主体发生了投资行为之后,另一方可能会不认可这一行为。而当投资出现失败或产生债务时,参与投资的一方认为夫妻之间应该共同承担,但是另一方则拒绝在不知情的状况下背债。而这两种情况都可能对“投资行为”的效力产生影响,也很容易对第三方的民事主体或商事机构的利益造成损害。
要求共担责任
在民法典颁布后,“家事代理权”这一项条款将改变这一问题。
民法典的第1060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也就是说,夫妻任何一方都可以对家事方面的开支行使“家事代理权”,另一方无论对该代理行为知晓与否、追认与否,夫妻双方均需要对该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其实对于“家事代理权”这一点,在此前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已有了相关的规定,而此次在民法典中,更是将这一条款延伸至立法层面。吴卫义律师认为,这一个条款的改变是一个很大的亮点。
吴律师认为这一项条款从对内对外两个方面对夫妻之间的日常代理权做出了规定。对内来说,夫妻可以平等地享有决定家庭事务的权利;对外来说,也保障了第三人的利益。
至于条款中规定的“善意相对人”的解读,吴卫义律师举了这样一个例子:在一些离婚案件中,其中一方想要转移财产,选择与自己的父母、兄弟姐妹之间进行一些亏损性的法律行为,这种情况下受让方就不属于“善意相对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