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合合(男,80)和美美(女,60)是一对老年夫妻,两人离婚已经近十年,但是,双方婚后一直在一起共同生活。近来,在美美不知情的情况下,合合又与睦睦结婚了,美美和其儿子得知后非常生气,遂多次要求合合与其签订离婚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合合要把其退休工资的一半近2000元每月交给美美,作为美美多年来为家庭付出的回报。
调解经过:
本次调解先采取双方共同调解,后采取背靠背调解的方式进行。通过了解,美美认为协议真实有效,合合应从协议签订之日起开始每月按时支付2000元。而合合则认为该协议签订时,是在双方大打出手,美美威胁她要自杀的前提下,被逼无奈签订的。且该协议是儿子写的,当时候签订的时候明确表示要到公证处公证后才能生效。而这份协议因房子没有产权而没有公证成功,故其认为一分钱也不应该给。
在了解了基本情况后,看来了解清楚协议签订时候的真实情况非常重要,于是我继续询问双方,有没有签订协议时候的相关证据。美美说,有录的视频。视频是儿媳录的,双方签订协议是儿子主持签订的,签订前,儿子说:“为了和平解决此次纠纷,双方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本次协议,你们是否同意?”合合和美美都表示同意,但是该视频就仅限于这一段,关于双方到底是签的哪份协议没有指明,因为桌子上摆了很多份协议。因此,仅凭这段录像证明不能证明该协议是合合自愿签订的。
为了弄清楚协议的真实情况,我给其儿子拨通了电话。儿子讲述了协议签订经过,从其讲述的经过来看,该份协议确实是在非常紧迫的情况下签订的,当时不签这个协议,真有可能出人命。对于协议内容,是他主持写的。母亲对这份协议比较满意,但是父亲是不情愿的,但为了平息事情,他还是签了。
因此,事情发展到此,调解的关键就在于该份协议的效力了。如果协议是在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合合每月支付2000元并无疑义,但如合合签订该协议并非完全自愿,现在让其承担每月工资的一半也确实勉为其难,而且从协议表述的内容来看,对于该生活费给付的时间期限也不明确。
调解结果:
在全面综合的了解案件的情况的基础上,我确定了调解方案。既然现在对于协议的效力存疑,那关于生活费的给付金额只能往中间靠,看是否可以达成一致意见。我给出了1000元的调解方案,但询问了双方的意见后。最终,合合愿意出每月500元,美美也基本同意。(美美开始是不情愿的,但通过儿子反复的做工作后美美同意了)
调解感悟:
1.调解的前提在于首先要摸清楚出案件的争议焦点;
2.调解的依据是案件事实和法律,通过对全案的研判,最终确定调解方案;
3.家事纠纷的调解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前提下,还要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情感抚慰,调解方案要让双方当事人都能欣然接受;
4.家事纠纷的调解要充分运用家庭成员的力量合力进行化解;
5.对于干扰当事人的第三方因素,要将其尽量排除在调解过程之外(睦睦也来到了调解现场,但是坚决不能让其参与到调解中来,而且要将其对案件的影响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