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向他人借款用于个人经营,女方不知情,离婚后却被法院判决须与前夫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温州市检察院提出抗诉后,温州中院日前终审认定该债务系前夫个人债务,撤销原判决,判令胡某承担还款责任,女方不承担该笔债务。
澎湃新闻8月3日从温州瑞安市检察院获悉,郑女士2004年与胡某结婚,2年后因感情不睦独自出国打工。2012年,郑女士办了意大利长期居住手续,同年回国与胡某协议离婚。2014年,郑女士回国时发现无法购买高铁车票,才知道自己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原来,前夫胡某2011年向他人借款,因无力偿还,债主2013年诉至法院,要求胡某和郑女士共同偿还借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法院认为,借款虽系胡某以个人名义所负,但发生在胡某与郑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应按共同债务处理,判决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当时郑女士在国外,联系不上,法院适用公告送达程序,导致郑女士“被负债”。
2017年,郑女士的再审申请被法院驳回。2019年3月,她向瑞安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官发现,胡某曾在2009年9月、2012年1月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事由均为夫妻分居多年,感情完全破裂;2012年5月9日与郑女士协议离婚后,同月14日与他人登记结婚,同年8月诞下一女。而出入境记录显示,郑女士从2006年出国到2012年与丈夫离婚,期间未回国。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共同偿还;夫妻偿还共同债务应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为限,如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衣食住行等日常生活支出,且要综合考量所负债务金额、借款用途、资金流向等,不能仅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单一标准推定。检察机关认为,胡某借款虽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但明确用于个人经营,未用于家庭共同生产经营。郑女士对借款不知情也未事后追认,更未从中获利。
2019年7月,瑞安市检察院以原判决法律适用不当,提请温州市检察院向市中院抗诉。2020年7月,温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该债务系胡某个人债务,撤销原判决,判令胡某承担还款责任,郑女士不再承担该笔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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